4月29日,甘肅省臨夏州和政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和政縣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7.27”一般淹溺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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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7日下午14時55分,和政縣松鳴鎮松鳴巖風景區內的激情漂流游樂項目,發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7月27日下午14時左右,甘肅松鳴之家文旅酒店有限公司員工虎*、康**等人進入和政縣松鳴巖風景區,游玩激情漂流項目。下午14時50分,虎*、康**自行拖了漂流艇到達漂流艇投放點,兩人未穿戴救生衣同乘一艘漂流艇,下午14時55分左右,漂流項目工作人員將虎*、康**乘坐的漂流艇投放入溪流中。該漂流艇入水后在向下漂行約5m處發生側翻,艇內人員虎*、康**落水。
人員傷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康**為死亡人員,損失工作日6000日。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虎*、康**安全意識淡薄,在自身未穿戴救生衣的情況下游玩漂流項目,漂流艇在急流中碰撞后側翻,導致人員落水,由于河道水流流速過快,導致康**在事故中溺亡。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激情漂流現場工作人員未盡到安全管理保障義務,未嚴格落實安全須知要求,在乘艇人員未穿戴救生衣、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將漂流艇下放至急流中。
2、該景區激情漂流項目未按要求配備救生員及安全保衛人員。
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1、康**。甘肅松鳴之家文旅酒店有限公司員工,擅自自行和本單位工作人員去激情漂流項目,未佩戴安全防護措施,有一定的過錯責任,但由于已死亡,應免于承擔責任。
(二)有關公職人員處理建議(2人)
1、倪*。中共黨員,和政縣文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作為縣文旅局安全生產工作分管領導,負責全縣各旅游景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向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
2、黃**。中共黨員,和政縣松鳴鎮武裝部部長,全面負責安全管理的政府屬地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須”要求,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向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
(三)對事故責任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鄧*。和政縣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各項工作。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有死角等問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對鄧*進行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上報縣政府。
2、何*。和政縣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漂流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現場監管責任。建議由和政縣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依據公司內部制度進行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縣應急管理局。
3、虎**。甘肅松鳴之家文旅酒店有限公司法人。該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員工上班期間私下外出游玩危險項目,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和政縣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依據公司內部制度進行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縣應急管理局。
4、和政縣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對該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有死角等問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對和政縣文化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并在全縣安委會上表態發言。
5、縣文旅局。作為縣文旅項目的的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文旅項目的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雖然對該項目開展了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但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的工作要求,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在全縣安委會上表態發言。
6、松鳴鎮。作為該項目的屬地政府,雖然對該項目開展了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但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屬地監管責任。建議在全縣安委會上表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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