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期待已久的演唱會,
一張千金難求的門票。
當官方渠道顯示“已售完”,
粉絲的熱情,
往往被網絡上的“代購帖”重新點燃。
![]()
然而,輕信“黃牛”代購,
換來的可能不是心儀的座位,
而是“錢票兩空”的教訓。
![]()
王某是某明星的鐵粉,眼看偶像的演唱會日期臨近,官方票務平臺卻早已售完。求票心切的她在某網絡平臺上刷到了張某發布的代購帖子,便通過社交軟件與張某取得聯系。
經一番溝通后,雙方約定:演唱會的門票價值1000元,王某需額外支付1200元作為代購酬勞。為圓追星夢,王某未作猶豫,先后將2200元轉給了張某。
![]()
誰料,錢款到賬后,張某的態度急轉直下。他聲稱王某轉賬時未備注信息導致訂單提交失敗,催促王某修改備注后再次轉賬。王某對該要求予以拒絕,并提出讓張某退還全部款項,但直至演唱會舉辦完畢,張某既未按約定向王某交付門票,也未退還任何一筆款項。王某經多次溝通未果,無奈將張某訴至法院。
![]()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委托張某購買演唱會門票,雙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關系。
張某在收取王某支付的2200元款項后,未按約定向王某交付演唱會門票,現演唱會已演出完畢,導致雙方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委托合同,張某需向王某全額退還2200元款項。
![]()
隨著文化娛樂市場的蓬勃發展,熱門演唱會“一票難求”現象日益突出,不少粉絲急于購票,轉而尋求網絡“黃牛”代購渠道,卻不知背后潛藏多重風險——不僅要支付高額溢價,還可能面臨個人信息泄露、錢票兩空等問題。
本案中,雙方通過網絡溝通、私下轉賬形成事實上的委托關系,受托人收取款項后未依照約定交付門票或退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宿遷互聯網法庭通過公正裁判,不僅為消費者挽回了經濟損失,更發揮了司法裁判的指引和規范作用,對網絡“黃牛”高價倒票、違約失信等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助力營造風清氣正、安全有序的網絡交易環境。
![]()
![]()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 :宿豫區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