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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是什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中央政法委下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上簡稱“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并非單指某一項政策,而是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于2015年先后出臺的三項重要制度的統稱。它們如同三道緊密銜接的“防火墻”,從外部干預、內部過問和不當交往三個維度,構建起全方位、立體式的司法廉潔防護體系。
規定一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核心目的:防止外部權力不當干預。
主要規范對象: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明令禁止的行為舉例:為案件請托說情;要求私下會見案件相關人員;以協調會、發文等形式提出傾向性意見。
規定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核心目的: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
主要規范對象:在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含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
明令禁止的行為舉例:為當事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違規轉遞涉案材料。
規定三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核心目的:規范司法人員社會交往,防止利益輸送。
主要規范對象: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明令禁止的行為舉例:泄露辦案秘密;接受請客送禮或借款借物;違規介紹案件或律師。
如果違反了 “三個規定”
1、對違反該規定的司法人員將如何處理?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違反該規定的司法人員如何記錄?
對于任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承辦檢察官都將全面、如實記錄,并按規定報告,確保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3、擔心記錄報告后被打擊報復怎么辦?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干預、插手司法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作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打擊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方+客戶端,汕頭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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