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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提到一件事,一位長期在婦聯工作的朋友發現了一個新變化:在城市中產、受過高等教育以上群體中,女性動手打人的情況越來越多。小鎮之前也寫過《》。
小鎮個人觀點是:中產高等教育群體,很可能女性先動手的情況更多,但根據現行法律,在需要公權力介入的家暴方面,先動手的女性仍然是主要受害者,甚至在精神家暴方面,女性也被認為是主要受害者。
先動手的竟然還是被認定為家暴受害者?為什么會這樣?
近些年相關部門更新對家暴的認定,更重視軟性家暴,比如2025年11月,最高法發布2025年中國反家暴典型案例,特別強調精神控制、經濟控制、社交控制也屬于家暴,列舉的例子默認男性是家暴的施暴方,無論物理、精神、經濟、社交等各類家暴方式。
比如2025年11月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夫妻發生激烈爭執,女方試圖帶孩子離開,男方持刀威脅自殘、要死給女方看,雖然該案例中男方并未毆打女性,但以自殘相威脅,在女方心中投下了很大的陰影,因此認定男方實施了精神暴力,對女方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實質性侵害,法院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對該家庭進行持續的跟蹤,婦聯、社區等也為母子提供了庇護場所等,最終雙方離婚。
這起案例就很典型。典型在于到底什么才會被認定為“精神暴力”,由此可以進一步把握相關部門實際執法的尺度。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新解釋將未婚同居群體也納入相應保護。
從定義上看似乎很清晰,形式上也非常平等,并沒有任何性別歧視,但在實踐中,那就不一樣了,更傾向于實質和結果,更強調立法的根本目的。
小鎮這兩天也跟街道和派出所的朋友了解了下,他們接到的家暴報警或調解申請,如果只看爆發的原因,往往是女性先采取言語侵害,比如常見的嘮叨、貶低、情緒宣泄等等,先動手的占比也大大高于男性,然后男性還手,矛盾激化。甚至有民警朋友說接到的家暴報警,雖然基本是女性報警,但回溯過程,十之七八是女性先動手,就處置者本意更傾向于認為是互毆或者單純就是先動手的沒打贏。
以上僅僅是小鎮個人了解,也很可能是巧合。
但實務中,很少會認定女性施暴,更多對男性采取教育。為什么不是批評先動手的,而是批評挨打的呢?
這就需要從立法目的和背景說起。
反家庭暴力法雖然在內容上性別是完全平等的,目的是懲治施暴者、保護受害者,但要注意這部法立法背景是極端惡性致死、致殘、長期虐待、高強度控制的重度家暴案件頻發,而這類重度家暴案件,施暴方大多數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兒童、老人。
所以沒有明說的立法核心訴求,就是要解決強弱懸殊的惡性暴力案件,重點針對男性因生理帶來的體力優勢,解決家庭內部力量懸殊的結構性暴力,因此這就是一部重點保護女性和兒童的弱勢方保護法,并非針對成年人之間的互毆,這跟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不一樣的。
因此,法律條文中沒有區分性別,只是為了立法嚴謹、避免違憲爭議,但無論從立法的背景目的、配套司法解釋、執法指導意見等等各方面,全部是錨定保護婦女、兒童、老人,默認男性是施暴方,自然官方相關普法宣傳,比如前面提到的最高法案例,必然不會主動披露女性施暴的案例,這就跟立法目的相違背了。
實踐中,對家暴的統計口徑,也會傾向于保護立法認為的弱勢方,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女性施暴被隱形了。
而在實操中,反家暴的牽頭部門是婦聯,婦聯的法定職能是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是一個非常鮮明的定向性別保護機構,而不是中立的家庭矛盾調解機構,反家暴的宣傳一定是重點突出女性受害、男性施暴。
不要低估了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影響。從傳統角度,普遍認為男性等于強者,女性等于弱者,如果大量舉例說女性也有很多施暴的現實案例,這就會增大反家暴宣傳的理解成本,甚至會被民眾認為脫離實際生活、小題大做;
再加上網絡輿論上,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固的主流性別敘事,網絡某些群體的戰斗力也非常強大,久而久之,不會有哪個部門自找麻煩,非得跳出來說家暴的施暴者不僅僅是男性。
這就跟當年討論要不要解除計劃生育類似,當時主流觀點認為一旦放開,新生兒就會暴增,強大的政策慣性壓制了理性分析的聲音。
除了上述原因,還是要從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執法的核心考量入手。
執法有一個潛在的核心目的,就是減少社會沖突和摩擦,說白了就是針對重度結構性家暴,而非家庭內部的矛盾和沖突。比如《中國婦女報》2026年4月9日刊文《為更準確認定家庭暴力提供清晰正向引導》,解讀最高法拓展家暴認定范圍,主要針對精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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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強調:家暴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性、反復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簡單的情緒失控或偶發沖突。
全國婦聯維權智庫專家張榮麗也表示,她對家暴受害人或者以暴制暴的女犯開展訪談,發現她們大多記不清遭受毆打的次數和嚴重狀況,但是對施暴人辱罵她們的話語以及聽后的心理感受記憶猶新。以此論證“精神暴力對人的傷害可能比身體暴力更加深遠”。
從這幾位專家的話可以得出三個直接結論,這也是專家沒有挑明的:
第一、家暴重點是重度結構性家暴,淡化日常沖突。
所謂重度結構性家暴,就是長期毆打、人身限制、威脅生命、周期性虐待,一方對另一方具備掌控力等等,而像日常的爭吵、推搡抓撓、情緒性辱罵、經濟和社交管控等,一般會被定義為夫妻內部矛盾,而非需要公權力介入的家暴。
第二、家暴認定,更看重男女力量對比和對傷害的主觀感受。
正因為目前反家暴更針對重度家暴,而當前男性具備體能、經濟、社會地位等綜合優勢,導致男方發起的家暴具備碾壓性。
同樣是動手,女性體能比男性差得遠,從小也被規訓不能動手,所以就算女性體重跟男性差不多甚至更重,真要打起來,女性打男性幾十拳,男性可能也不覺得有啥,往往覺得憤怒,要努力克制還手沖動,被打了以后,除了覺得丟人、不好意思說,也不會留下什么心理陰影,更不會害怕挨打,畢竟一般情況下,男性具備絕對的武力優勢。
反觀女方,哪怕自己先動手、打了幾十拳,而男性只是還了一拳一巴掌,甚至還是收了很大的力量,對女性而言,仍然是重到難以接受,而心理上被打了帶來的精神傷害非常大;就算男的沒有打到女方,只是揮舞拳頭威脅再動手就要還手了,也很可能對女性帶來嚴重的心理創傷,處于武力絕對劣勢的女性會開始恐懼,會不會被打,帶來一系列心理問題。
因為男女性力量對比、主觀感受的截然不同,所以實務中,公權力對家暴的認定會呈現明顯的對女性傾斜保護。
比如實務中,女性發起的零散、日常、高頻的肢體動手、精神辱罵、情緒暴力、經濟管控等,因為男性很難因此產生心理影響,甚至都沒覺得這是家暴,只是覺得很煩,就被忽視了;然而,男性如果忍不住對這類日常高頻侵害采取合理反抗、適度自保,就很容易被定性為家暴。
正如張榮麗總結的“她們大多記不清遭受毆打的次數和嚴重狀況,但是對施暴人辱罵她們的話語以及聽后的心理感受記憶猶新”,這話說的不老實,真實情況絕不僅僅是“記不清遭受毆打的次數和嚴重狀況”,同樣記不清的還有自己是怎么動手的、如何使用言語等精神暴力的。這種遭遇家暴后的心理感受差異,也是男女性先天和后天綜合導致的,就不展開談了。
類似的邏輯在不同法律中也都存在,比如治安處罰管理中,強調最大限度壓制社會暴力,哪怕是被人先動手然后被迫還手,也很容易被認定互毆,更強調被打的一方避免沖突激化、盡快逃離并報警。
所以,哪怕實務中,可能確實在某些群體中,比如城市中產、白領、高知群體等,女性先動手的多于男性,但最終被認定為家暴,需要公權力介入的,普遍認為女性是主要受害者,男性想要被認定為家暴受害者,難度比較大。
精神層面,清官難斷家務事,想要舉證被言語辱罵、精神壓迫、經濟管控等導致自己身體、精神被損害,需要做很細致的證據固化,還要證明這類精神壓迫存在長期性、反復性和周期性,已經事實上形成了配偶對自己的控制。在立法目的傾向保護女性、社會也更認為女性是受害者的背景下,男性舉證難度要大于女性。
物理家暴方面,就更難了。認定家暴方面,并不是像治安管理處罰法那樣,簡單看誰先動手,甚至也不怎么看到底誰更多、更經常采取施暴行為,甚至在傷情認定方面,也無可避免的存在雙標。
比如男性被抓撓、扇耳光、反復捶打、推搡等等,別說沒有明顯外傷,就算出血了、留下疤痕了、有瘀青了等等,基本上也只會被認為是口角大鬧、女性情緒失控而已,頂多就是輕微摩擦,就會勸小事化了,就別錄入家暴臺賬了。
實操中,如果被打的是男性,極大概率能被民警、社區工作人員說服。
但反過來就不一樣了,還要注意一個近些年的身體變化,女性群體“脂包骨”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這跟不健康的飲食習慣和節食減肥高度相關,很多女性肌肉流失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在面對外部碰撞的時候,缺乏肌肉的緩沖,很容易留下看起來很嚇人、很長時間都無法消退的瘀青,而同等力度放在肌肉含量更高的男性身上,根本留不下印子。
再加上精神恐懼,只要女方報警,并且堅持自己受到家暴,就很容易被錄入臺賬,進行后續保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比男性容易太多。據小鎮咨詢的民警朋友說,這些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的男性很少,日常工作中往往勸男的干脆出去躲幾天,何必申請保護呢?但反過來,如果是女性申請,民警可不敢說出去躲躲。
小鎮很理解這種性別差異帶來的傾斜保護,客觀上也最大限度壓制了重度家暴案件的發生,讓反家暴深入人心。
但有利有弊,最大的弊端在于選擇性無視和制度型過濾,導致反家暴事實上成了反男性家暴,嚴重忽略了部分男性也是家暴的受害者。尤其如果強調言語攻擊、冷暴力、經濟控制、社交管控等等軟性家暴,真不好說哪個群體受侵害更大。
由此帶來了一系列惡果,矛盾也越來越深。
比如部分男性家暴受害者喪失救濟渠道,報警被和稀泥說成是夫妻矛盾,找婦聯干脆不受理,找社區就被勸大男人得多包容,走法律渠道維權也很難被認定遭遇家暴。
導致法律權利只存在于紙面上,實際完全懸空,于是只能被迫隱忍,矛盾積壓升級,實務中,一些重度家庭暴力案件,根源就在于長期單向施暴、受害者求助無門,而男性天然的身體優勢,導致出現極端案件。
這種明面上性別平等,實務中傾斜保護的模式,在開始的初期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嚴重忽略了時代的變化,“誰弱誰有理”取代了“誰違法誰擔責”,這顯然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激化了訴訟矛盾。
日常執法,現在強調盡量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也就是多采取調解的方式,但目前針對家庭暴力的調解,無論民警、社區、婦聯等等,普遍默認壓制男性,要求男性忍讓妥協,頂多就是多聽男性訴訴苦,然后勸回去了事,這也是能夠最快結案、避免后續投訴舉報的高效做法。
但這只是明面壓制了矛盾,矛盾的根源解決了嗎?短期息事寧人、長期反復沖突,治理效率極低。
由此還對家庭婚戀產生了沖擊,破壞了平等的親密關系基礎,客觀上縱容家庭暴力和控制行為的長期持續,畢竟重度暴力占比很低,家暴主要是輕度、日常化的,這也惡化了家庭育兒環境,導致孩子模仿暴力。
上述種種惡果,最終也一定會傷害女性群體的利益,尤其讓多數女性為少數施暴女性買單,導致全體女性被標簽化,這跟少數“女拳”拖累女性整體是一樣的。因為雖然明面上壓制男性被家暴的聲音,甚至都沒有多少認真嚴肅的研究,但人和人之間存在交流,遭遇或者見到、聽聞過家庭暴力的男性,很難不帶著偏見看待所有女性,會懷疑女性施暴是不是普遍的?
正如張榮麗所說,其實男的不怎么在乎女性動手,那點力氣算啥,但是男性難以承受長期的言語、精神和心理侵害,而在反家暴片面強調男性的情況下,其實很多施暴的女性并沒覺得自己在施暴,反而認為自己之所以動手、嘮叨、辱罵、控制,是被迫的。
這一切延續下去,大量輕微沖突、互毆矛盾被打包進女性家暴受害數據中,反而讓真正遭遇致命、長期、惡性家暴的女性群體得不到足夠的保護。
小鎮始終認為:不論有再多的理由,一切不維持對等,只講單一敘事、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傾斜保護,最終都會面臨反噬。
健康可持續的反家暴,必須堅持暴力不分性別、侵害就要追責,法律標準必須統一。當然,這難度大到幾乎不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必然會進行自發調整。要么是家庭內部的自我調節,要么就是如日本的全社會普遍惡化,日本以前也是對女性采取傾斜保護,但最終催生了 “草食男”群體和“武士對決”進行破解,這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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