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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來自河南鄭州的鄧女士,向記者講述了自己15年的婚姻困境。遠嫁而來的妻子,獨自扛起家庭重擔,卻在丈夫升職加薪后,遭遇了頻繁的家暴與言語羞辱,如今忍無可忍,決心對家暴說不。
據鄧女士介紹,丈夫是普通海員、月薪2000元時,一家人相處和睦,十分幸福。但三年前,丈夫升職成為船長,月薪漲至6萬元左右,整個人徹底變了,每次回家后不但頻繁打罵,而且在經濟上還對鄧女士進行控制。
坊間有種說法是“有錢就變壞”,鄧女士丈夫升職加薪后實施家暴,大概是“變壞”另一種版本。其基本邏輯是,一方有地位、有錢后就急劇膨脹,認為配偶配不上自己,輕則自抬家庭地位頤指氣使,重則會暴力相向。
按說,夫妻之間既要做到“共患難”,也要做到“同享福”,這對個人、家庭都是利好。但現實是,部分夫妻“共患難”易,但“同享福”很難。如鄧女士丈夫將升職加薪歸咎于自己的努力,卻無視妻子對家庭的貢獻。
實際上,事業與家庭屬于一體兩面。假如沒有鄧女士守好“后方”,養育孩子、照顧家庭,其丈夫恐怕很難安心出海、升職加薪。如今其丈夫有錢了就看不起妻子進而實施家暴,既忘恩負義,還嫌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在家五個半月,能打四個月” ,是鄧女士丈夫高頻率實施家暴的證明。加之“不讓她花錢”,增加家暴形式和傷害深度。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時表示,經濟控制也屬家庭暴力。
所以,鄧女士只要有丈夫實施多種家暴的有力證據,就能讓施暴者付出應有的代價。目前當地公安機關已對該起家暴事件立案調查,婦聯也已介入,且看調查處置結果如何。顯然決不能慣著“升職加薪”后的家暴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鄧女士丈夫“頻繁打人+經濟控制”,應該說情節不輕,依法嚴懲才是最好教育。
而要預防夫妻一方升職加薪后對另一方實施家暴行為,除了普及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外,還應該圍繞家庭倡導良好的家風、培育“同享福”的理念。
就是說,夫妻一方升職加薪不全是一個人的功績,還有另一方默默付出。升職加薪應該是“同享福”的契機,而不是拉大家庭地位差距、制造家暴的“助推器”——既要以多種形式普及,也要考慮寫入相關政策文件中。
作為家暴受害者,也要懂得及時依法維權。比如鄧女士長期被家暴,沒有選擇維權和離婚,就緣于其婆婆灌的“迷魂湯”——“他一個月賺五六萬元,你忍讓一下……”這種觀念看似為孩子為家庭好,卻是在縱容家暴。
所以,受害者要對家暴保持清醒認識,即家暴是對生命健康權以及人的尊嚴的踐踏與傷害,該維權時當維權才能保護自身安全和尊嚴。絕不能被其他人看法左右。另外,進一步明確養娃持家一方對家庭的貢獻也很必要。
相關數據表明,近年來,家暴類犯罪案件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降幅較大。我們在看到反家暴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家暴的“悲慘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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