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海南五指山市公安局成功抓獲 2 名為電信網絡詐P犯罪轉移資金的 “取現車手”,涉案金額超 41 萬元,兩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利 1.6 萬元,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經查,兩名嫌疑人按照詐P團伙指示,直接從被害人處收取現金 35 萬元,另在海口取現 6 萬余元,全部交接給詐P分子。該案是近期全國嚴打電信網絡詐P上下游犯罪的典型案例,針對本案中 “取現車手” 的罪名認定、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作出如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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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現車手” 的兩大核心罪名:幫信罪與掩隱罪的區分標準
司法實踐中,為電信網絡詐P提供資金轉移、取現服務的 “車手”,主要涉嫌兩個罪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 “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 “掩隱罪”),兩罪的量刑差異極大,也是本案中公眾最關注的法律要點。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掩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陳胡月律師明確,兩罪的核心區分標準,主要有三點,也是司法實踐中裁判的核心規則:第一,明知的內容與時間節點不同。幫信罪的 “明知”,是明知他人正在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屬于 “事前、事中” 的幫助行為;而掩隱罪的 “明知”,是明知是上游犯罪已經既遂的犯罪所得,而幫助轉移、窩藏,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屬于 “事后” 的幫助行為。第二,行為的核心屬性不同。幫信罪的核心是 “支付結算幫助”,是為上游詐P犯罪的資金流轉提供通道,屬于上游詐P犯罪的幫助犯,刑法將其單獨定罪;而掩隱罪的核心是 “對犯罪所得的掩飾、隱瞞”,是為了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對已經到手的贓款進行轉移、洗白,妨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辦案秩序。第三,涉案資金的性質不同。幫信罪中,行為人轉移的資金,通常是正在進入詐P賬戶的被害人資金,上游詐P犯罪尚未完全既遂;而掩隱罪中,行為人轉移的資金,已經由詐P分子實際控制,屬于已經既遂的犯罪所得。
二、本案罪名適用分析:涉案行為更符合掩隱罪構成要件
結合本案披露的案件細節,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更符合掩隱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原因有兩點:第一,本案中,被害人已經基于詐P分子的欺P,將 35 萬元現金直接交付給兩名 “車手”,此時詐P分子已經通過 “車手” 實際控制了該筆贓款,上游電信詐P犯罪已經既遂;兩名嫌疑人后續將贓款交接給詐P分子的行為,屬于對既遂后的犯罪所得進行轉移,符合掩隱罪的行為特征。第二,兩名嫌疑人主觀上明知其收取、轉移的資金是電信詐P犯罪所得,仍實施取現、轉移行為,具備掩隱罪的主觀故意。
同時需要特別強調,若兩名嫌疑人與上游詐P團伙存在事前通謀,約定好由其負責收取、轉移贓款,那么其行為將直接構成電信詐P罪的共犯,而非幫信罪或掩隱罪,量刑將更為嚴厲,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三、量刑核心標準:“情節嚴重” 的認定與影響量刑的關鍵因素
無論是幫信罪還是掩隱罪,“情節嚴重” 的認定,直接決定了量刑區間,也是司法實踐中的核心要點。
對于幫信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等。本案中,兩名嫌疑人涉案金額超 41 萬元,違法所得 1.6 萬元,已經遠超幫信罪的立案標準。
對于掩隱罪,司法解釋明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屬于 “情節嚴重”,量刑區間直接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涉案金額超 41 萬元,已經達到掩隱罪 “情節嚴重” 的標準,若最終以掩隱罪定罪,將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電詐上下游犯罪,量刑時還會重點考量以下因素:行為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是否協助司法機關追繳贓款、挽回被害人損失,是否存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特殊身份,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犯 / 從犯)等。本案中,兩名嫌疑人若能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協助公安機關挽回被害人損失,認罪認罰,可依法獲得從輕處罰。
四、案件警示:切勿為蠅頭小利,成為電Z犯罪的 “幫兇”
本案再次為公眾敲響警鐘:“P分”“取現”“代收資金” 等行為,絕非 “賺點小錢、無傷大雅” 的小事,而是電信網絡詐P犯罪的重要環節,一旦實施,必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追責。
很多人誤以為,自己沒有直接實施詐P,只是幫忙取個錢、轉個賬,不會構成犯罪,這是嚴重的法律認知誤區。近年來,全國司法機關始終堅持對電信網絡詐P犯罪 “全鏈條、全環節” 從嚴打擊,不僅嚴厲打擊詐P團伙的核心人員,對提供資金轉移、技術支持、引流推廣等幫助的上下游人員,同樣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陳胡月律師鄭重提醒: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戶,切勿為陌生人代收、代取資金,切勿為了一點蠅頭小利,成為電信詐P犯罪的 “幫兇”,最終身陷囹圄,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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