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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3歲幼童被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滿洲里虐童案的文某某已被執行死刑,3歲男童被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以下簡稱“上海虐童案”)的趙某某卻僅判死緩;一個生父被判無期,一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比這兩起判決,公眾不禁問:
為什么如此相似的案件,判決結果差這么多?這個判決公平嗎?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今天我們對比一下這兩個案件,分析一下為何兩案判決差異如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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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案的案情,高度相似
(一)上海虐童案
趙某某長期毆打、牙咬3歲的黃某某。2024年8月24日,趙某某在公園多次拍打黃某某頭面部、腳踢身體部位,甚至還將黃某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其頭部撞擊地面。黃某某昏迷后,趙某某將其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二)滿洲里虐童案
生父田某龍、女友文某某多次以打罵、凍餓、捆綁、不讓睡覺、捆綁等方式虐待3歲的田田。2023年12月21日,文某某又用數據線抽打田田,發現田田抽搐倒地后,簡單施救后送醫,田田同樣搶救無效死亡。
兩案均是3歲幼童被生父女友長期虐待,一次嚴重毆打致死,事后均有送醫行為。
二、這兩起高度相似的虐童案,卻量刑懸殊
(一)上海虐童案
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死緩;
生父黃某理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二)滿洲里虐童案
文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死刑,并已執行死刑;
生父田某龍被判處無期徒刑。
同樣是虐童致死,兇手一生一死,一個生父判無期,一個未被追究刑責,量刑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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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虐童案判決結果是否公平?
(一)上海虐童案為什么判死緩?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
趙某某有送醫施救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坦白。
這兩個情節確實屬于可以從輕的因素,但問題在于,滿洲里虐童案中,文某某同樣有送醫施救行為,文某某還有認罪認罰呢,卻判了死立執。
再說,坦白。自首都不是“免死金牌”,坦白就更不是了。在罪行極其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的虐童致死案中,坦白的從輕幅度通常不足以將死刑立即執行降為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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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虐童案,生父為何未被追究刑責?
上海虐童案,法院認為,“經審查在案證據及相關材料,沒有反映出黃某某的父親存在參與、隱瞞、縱容趙某某虐待黃某某的情況。”
但有以下間接證據,值得關注:
孩子曾向父親求助,稱趙某某打自己,讓父親將其換掉;
父親與趙某某的聊天記錄顯示,父親向趙某某抱怨過,說趙某“已經超出對一般孩子的嚴厲程度。”
以上證據雖不足以證明,父親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實施了虐待行為,但證明父親知情。他知道女友在虐待自己的孩子,但卻沒有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這就引出一個值得深入討論的法律問題:
生父是否因“不作為”,而構成虐待罪?
不作為犯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負有法律上的作為義務;
2、有能力履行義務;
3、未履行該義務。
4、不作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上海虐童案中,生父對黃某某負有撫養義務,無證據證明其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且有以上間接證據證明,生父知情,卻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虐待,保護孩子。若能證明,生父及時履行保護義務本可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則因果關系成立。
目前,生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以積極作為的方式構成虐待罪的證據不足。
但生父的“知情而不作為”是否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在案證據能否證明,生父以不作為方式構成虐待罪,是一個有待進一步審查的問題。
四、寫在最后
上海虐童案與滿洲里虐童案對比,量刑差異明顯過大。
滿洲里虐童案文某某判死立執,彰顯司法對虐待兒童行為的零容忍;上海虐童案的判決,卻讓公眾感到不解。
黃某某生母表示,將申請檢察院抗訴,希望接下來的訴訟,能給公眾一個圓滿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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