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騙取國家補貼的刑事案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改判無罪判決,讓一名經營養豬合作社的農民企業家,在身故之后終獲清白。這場歷時八年、歷經一審、二審、申訴、再審,甚至當事人病故后由妻子接力申訴的司法長跑,最終以“國家補貼政策目的未落空即不構成詐騙”的裁判要旨畫上句號,為無數申報國家惠農補貼的經營者劃清了行政瑕疵與刑事犯罪的邊界。本案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3-16-1-222-003)。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劉某某于2009年至2012年間,利用自己經營的海城市某某養豬合作社,申報遼寧省畜禽標準化養殖小區建設項目,獲得國家補償款20萬元。原一審、二審法院依據國土所的測繪,認定該合作社占地僅8.332畝,未達到文件要求的“10畝以上”,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劉某某上訴被駁回,后病故。其妻子梁某某堅持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遼寧高院再審。2023年11月15日,遼寧高院再審改判劉某某無罪。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事實真相還原:從“生產區面積”到“小區總面積”的關鍵勘誤。
原審法院犯了一個根本性的事實錯誤——將養豬小區的“生產區占地面積”直接等同于整個小區的占地面積。然而,根據《養豬小區綜合生產技術規范》,養豬小區由生產區、管理區、隔離區三部分共同構成,三者面積之和才是小區總占地面積。再審階段,經兩家專業測繪機構重新測量,合作社實際占地達18畝,遠超10畝的申報門檻。這一勘誤說明:司法認定必須尊重專業技術規范,絕不能斷章取義。劉某某的合作社當年經省、市、縣三級政府部門檢查驗收,被認定為省級標準化養殖小區,這一行政確認本身就是有力的無罪證據。
二是非法占有目的實質判斷:從“形式欠缺”到“政策目的落空”的標準躍遷。
詐騙罪的核心主觀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原審法院簡單以申報條件的形式欠缺——面積少了一點——直接推定劉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再審法院提出了一個極具理論價值的判斷標準:國家支付補貼資金的社會目的是否落空,才是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本案中,劉某某將20萬元補貼全部用于合作社的經營建設,支付人工費和貸款,沒有一分錢裝入個人腰包。國家扶持畜禽標準化養殖小區建設的目的是什么?是鼓勵農民發展規模化養殖。這個目的不但沒有落空,反而實實在在地實現了。再審法院明確指出:不能簡單地以申報條件欠缺或資格有無來確定詐騙罪的成立與否。這一裁判邏輯,將騙取補貼類案件的判斷從“形式合規”轉向“實質危害”,是刑法實質解釋論的生動實踐。
三是刑法謙抑與司法善意:補貼政策不是“文字游戲”。
再審判決書中有一句極其重要的論述:“退一步講,即使一、二審所認定事實成立,海城市某某養豬專業合作社面積沒有完全達到國家要求的申報條件,從刑法的謙抑角度考慮,對劉某某也不宜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句話傳遞出清晰的司法態度:在補貼發放領域,申報條件的形式審查主要屬于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對于申報材料存在瑕疵但資金實際用于政策目的的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行政法手段——追回補貼、罰款、取消資格——而不是動輒動用刑罰。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線,而不是第一道工具。將行政管理上的不完善、申報過程中的輕微不實,一律上升為詐騙犯罪,既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會寒了千千萬萬誠實經營、實干興農的創業者的心。
四是司法對時代背景和政策初衷的尊重。
再審法院特別考察了當時的政策背景:2007年國務院要求支持標準化養殖小區建設,2008年遼寧省提出“以獎代補、先建后補”,鼓勵個人投入為主、政府引導為輔。劉某某的養豬合作社從2009年成立至今一直真實經營,不是為騙取補貼而設立的“空殼”。再審法院沒有用今天的標準去苛責十多年前的申報行為,而是將案件放回到當時的政策語境中去理解——這種對歷史背景的尊重,是司法理性的重要體現。
令人感慨的是,劉某某本人在申訴期間病故,未能親眼看到這份無罪判決。但他的妻子梁某某沒有放棄,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遼寧高院最終還他清白。正義雖然經歷了波折,但終究沒有缺席。
我們應該為遼寧高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再審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長期堅持申訴、不懈追求正義的家屬和辯護律師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遼寧高院
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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