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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鐘某,原系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務處處長,曾任該局財務科副科長、科長等職務。2018年至2024年間,鐘某利用負責單位財務審批、工程款撥付、專項資金管理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列工程項目、偽造領導簽字、套取財政資金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800余萬元。其中,鐘某伙同施工單位簽訂虛假工程合同,將財政撥付的工程款轉入施工單位賬戶后,再由施工單位以“咨詢費”“管理費”等名義轉回其個人控制的賬戶。
本案由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偵查機關認定鐘某涉嫌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多次作案、偽造國家機關公文、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等從重處罰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鑒于本案涉案金額高達3800余萬元,公訴機關建議量刑十五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案發后,鐘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該案因涉及住建領域系統性腐敗,社會關注度高,被列為省紀委監委年度重點案件。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的貪污罪律師介入后,第一時間申請閱卷并會見了鐘某。通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趙律師發現本案存在三個核心爭議焦點,并據此制定了多維度辯護策略。
第一,關于犯罪數額的精細化辯護。趙律師對指控的3800余萬元進行了逐筆審查,發現其中包含以下幾類應當剔除的款項:一是鐘某通過虛假合同套取的資金中,有800萬元實際用于單位公務支出,包括發放職工獎金、支付無法入賬的招待費等,這部分款項雖有違規但不應計入貪污數額;二是鐘某在案發前已主動將500萬元退還至單位賬戶,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主動退賠的款項可不作為犯罪數額認定;三是鐘某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的300萬元借款,有借據和銀行轉賬記錄為證,屬于民事借貸關系,不應計入貪污數額。趙律師通過調取單位財務賬冊、銀行流水及證人證言,逐一論證了上述款項的性質。
第二,關于犯罪主體身份及職務便利的認定問題。趙律師在閱卷中發現,鐘某在擔任財務處副處長期間,部分涉案款項涉及單位“小金庫”資金,這部分資金的來源和性質存在爭議。趙律師通過調取相關會議記錄和文件,論證其中一筆500萬元的款項屬于單位違規設立的“小金庫”,鐘某的行為屬于違規使用單位資金,而非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應按貪污罪論處。
第三,關于量刑情節的充分挖掘。趙飛全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中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化適用,一審服判率96.9%”的數據,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量刑協商。趙律師協助鐘某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1800余萬元,并協調鐘某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重大職務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同時,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鐘某在職期間推動的多項財務管理制度創新成果,證明其雖存在貪污行為,但對單位財務規范化管理有過重要貢獻,主觀惡性相對較輕。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剔除用于公務支出部分、主動退還部分及借貸部分后,認定貪污金額為2200萬元。鑒于鐘某具有立功、部分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金額巨大但通過精細化辯護獲得顯著量刑效果的貪污案件。趙飛全律師通過嚴格區分“公務支出”與“個人占有”、“主動退賠”與“被動追繳”的法律界限,成功剔除1600萬元指控數額。同時,通過挖掘立功情節和認罪認罰從寬情節,使當事人的刑期從公訴機關建議的十五年降至十三年,體現了專業的貪污罪律師在處理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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