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六大亮點(上)
亮點一: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
在案件辦理方面
● 明確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 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等緊急措施。
●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
● 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對于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
● 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在預防再犯罪方面
● 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后的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等加強監管。
亮點二: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斗爭、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具體內容包括
● 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于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 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 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作了規定。
● 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
亮點三: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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