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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這起離婚財產糾紛案,影響得不僅僅是一個家庭,很可能把結婚率都給拉低了。
據長寧區人民醫院公布的這起案例,36歲離異女子李琳,搭順風車時認識了比自己小13歲的劉亮,兩人相識10個月閃婚。
這期間,雙方父母都沒見過面,也沒有舉辦婚禮,婚后初期都沒住在一起,仍在各自父母家居住。
后來,在外租房僅共同生活6個月就分居。
李琳兩次起訴離婚時,只字沒提財產的事,剛辦完離婚,立刻拿著寫有自己99%產權份額、價值近千萬的房產證,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按份額分割房產。
認識10個月就閃婚,她又是怎么拿到這套價值千萬房產99%份額的,法院會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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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套千萬房產,是劉亮父母老宅拆遷所得,原本登記在一家三口名下。
李琳以孩子上學遷戶口為由,哄勸劉亮將房產過戶,劉亮為表忠心,瞞著父母,把99%份額直接轉到李琳名下,自己只留1%。
可這份看似“愛意滿滿”的過戶,卻讓劉亮一家陷入“人財兩空”的困境。
這些年,夫妻間房產加名、過戶挺平常,有的是為了表現感情深,有的是為了孩子上學。
好像房產證寫了名字,就成了板上釘釘的事。
可真到了感情破裂,才發現一切都是給別人做了嫁衣。
這起案件中,網友們的核心爭議,就是房產證登記的份額,是不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唯一依據?
很多人覺得,不動產登記具有法律效力,99%份額寫在李琳名下,就該歸她。
但法院考慮的顯然沒有如此簡單。
因為夫妻間的房產“贈與”,和普通買賣贈與完全不同,它是以婚姻長久存續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不能只看登記,更要結合婚姻實際情況判定。
法官審理后發現,這段婚姻看似持續三年多,實際兩人真正共同生活只有半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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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兩人沒有生育子女,房產是劉亮父母老宅拆遷所得,當年劉亮只有11歲,沒有任何貢獻,李琳更是絕對的局外人。
整個離婚過程,她全程避談感情,只強硬的要分房產,明顯有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嫌疑。
而2025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也明確規定:
婚姻存續時間短、贈與方無重大過錯,法院可判決房產歸原產權方,僅酌情補償另一方。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接連宣判:房產歸劉亮所有,劉亮僅需支付李琳50萬元房屋折價款,駁回李琳全額分割的訴求。
一直以來,我們總覺得,婚姻里談錢太傷感情,可有些人偏偏把婚姻當成了斂財的生意。
你說她“騙婚”?她還真跟男方結了婚,也共同生活了半年。
你說她被罵冤枉?她自己從事房地產行業,明知房子是老人拆遷所得,卻忽悠丈夫加名。
重點是,劉亮一時沖動的表忠心,她也沒跟劉亮的父母做任何溝通,也未提醒劉亮慎重考慮。
這完全不符合常理!
既然比如,那為什么還判給她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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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認為,在一塊生活半年就賺50萬,這“買賣”也太好做了。
如果都跟李琳學,那以后誰還敢結婚,這不是在拉低本就不高的結婚率嗎,應該讓這種人凈身出戶才對。
在法院看來,劉亮不是小孩子,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沒有被強迫、威脅、利誘下所做的決定,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房產變更時,李琳繳納了11.9萬余元稅費,再加上雙方共同生活六個月,這些都被法院所考慮。
這起案件也給所有人敲響了警鐘:
涉及到重要財產的變更,一定要慎重,別被感情沖昏頭腦,婚姻也不能成為某些人斂財的工具。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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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2026.3.26 08:13)上海一女子“閃婚”拿到價值近千萬房產99%份額,“閃離”后起訴分割房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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