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一起涉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政府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審判長當庭宣布缺席審判并繼續庭審。該案源于欒城區政府2023年的一起違法強拆行為,此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終審認定該強拆行為違法,判令區政府依法賠償。作為行政機關,欒城區政府在訴訟中無故缺席庭審,不僅違反行政訴訟程序規范,更折射出部分基層行政機關法治意識淡薄、程序敬畏缺失的問題,與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形成鮮明反差,引發社會各界對基層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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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違法強拆已定,賠償爭議引新訴
此次庭審背后,是一起跨越三年、歷經兩級法院審理的違法強拆糾紛,原告為88歲印尼歸國華僑張向新與77歲妻子李玉珍,兩人的合法房產于2023年被欒城區政府強制拆除,相關權益受損后持續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公開生效裁判文書顯示,1992年,張向新與妻子李玉珍回鄉投親,欒城區樓底鎮樓底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向李玉珍發放宅基地一塊,隨后夫妻二人在該宅基地上建設房屋,長期在此居住,該房屋依法屬于二人合法財產。2023年9月11日,欒城區政府以征地為由,未履行合法程序,對該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導致房屋損毀、屋內物品受損。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玉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欒城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依法賠償。該案經一審、二審程序,2025年3月3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明確認定李玉珍的宅基地系合法取得,其上建造的房屋為合法財產,欒城區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因該違法強拆給李玉珍造成的全部損失,區政府應依法及時予以賠償。
終審判決生效后,2025年8月22日,欒城區政府就賠償事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核定賠償李玉珍房屋價值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38萬余元。但李玉珍認為該賠償金額過低,未足額彌補其因違法強拆遭受的實際損失,對該賠償決定不服,遂再次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欒城區政府作出的賠償決定,并判令其依法支付足額賠償,該案即1月28日開庭審理的涉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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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被告缺席,“民告官”成“獨角戲”
從庭審現場及相關當事人處核實了解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依法向欒城區政府送達開庭傳票,明確載明開庭時間為2026年1月28日9時30分,開庭地點為該院第二十五審判庭,欒城區政府亦指派了兩名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
庭審筆錄顯示,欒城區政府委托的兩名訴訟代理人分別為欒城區樓底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二級主任科員蘇健民,以及北京德和衡(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牛磊。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要求,兩名委托訴訟代理人應按時到庭,履行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義務。
但庭審現場出現罕見一幕:當日上午9時30分,庭審預定開始時間已到,原告張向新、李玉珍在家人攙扶下親自到庭,其兩名訴訟代理人亦準時抵達原告席,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全部就位,唯獨被告欒城區政府委托的兩名訴訟代理人未出現,被告席全程空無一人。
“兩個老人年紀都大了,身體也不好,但他們非常重視這個案子,一定要親自來庭審現場,想親眼看到公道。”參與旁聽的李玉珍女兒張亦晨表示,現場包括法官在內的所有人都對被告方的缺席感到困惑,“大家都在等,一直沒人來,法官就主動聯系他們了。”
該情況亦得到原告訴訟代理人王衛洲律師的證實。王衛洲表示,審判長在庭審現場先后兩次撥打欒城區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電話,詢問未到庭原因,但溝通未果,最終審判長當庭反饋,對方稱“忘了”,未能按時到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庭審筆錄顯示,審判長在核對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身份后,當庭宣布:“被告經依法傳喚未到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隨后,庭審依法繼續進行。
王衛洲律師從業多年,代理過全國各地多起行政案件,他表示,行政機關無故缺席庭審的情況極為罕見,“這場庭審氛圍很特殊,本應是雙方舉證、質證、辯論的對抗性庭審,最終變成了原告方單方面陳述的‘獨角戲’,很多需要與被告核對的細節、質疑的問題,都無法推進。”庭審中,王衛洲律師明確提出,希望法院對欒城區政府公然缺席庭審、漠視訴訟程序的行為,依法給予相應懲戒。
整個庭審持續約一小時,期間欒城區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始終未出現,庭審結束后,審判長依法宣布庭審終結,案件將擇期宣判。
追問:缺席背后,是疏忽還是法治意識缺失?
庭審結束后,記者就欒城區政府缺席庭審一事展開核實,試圖了解未到庭的具體原因,但相關方均未作出明確回應,進一步凸顯出基層行政機關面對問題時的推諉與懈怠。
1月30日,記者聯系到欒城區相關負責人,對方確認當日區政府方確實未有人出席庭審,但表示“具體原因還在了解中”,未給出進一步說明,也未明確何時能披露調查結果。
隨后,記者聯系該案中欒城區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之一、樓底鎮副鎮長蘇某某,就未到庭原因進行詢問,蘇某某以“正在開車、稍后聯系”為由,未回應相關問題,記者后續再次致電,始終無人接聽,未能獲得有效信息。
記者亦聯系到另一名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某所在的北京德和衡(石家莊)律師事務所,該所接線工作人員表示,已將記者的疑問轉達給牛律師,但截至發稿,始終未收到牛磊律師的任何回應,也未得到該所關于此事的說明。
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是,欒城區政府缺席庭審的理由,被反饋為“忘了”——這一看似偶然的疏忽,背后折射出的卻是深層次的法治意識缺失。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重要法律途徑,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鍵制度設計,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是其法定職責,而非可隨意取舍的權利。
業內法律人士指出,行政機關無故缺席庭審,絕非簡單的“疏忽大意”,其本質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對訴訟程序的輕視、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漠視。即便委托訴訟代理人確系“遺忘”,也反映出欒城區政府內部管理混亂、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訴訟案件重視程度不足,未能建立有效的訴訟事務管理機制,導致出現如此嚴重的程序違規行為。
深析: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既是義務更是法治考驗
此次欒城區政府缺席行政訴訟庭審事件,并非孤立個案,其背后反映出的基層行政機關法治意識薄弱、出庭應訴不規范等問題,值得警惕與反思,更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從法律層面而言,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是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應訴,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決,同時法院還可將被告拒不到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若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法院可依法采取劃撥款項、對負責人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欒城區政府的行為,已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涉嫌漠視司法權威、不作為亂作為。
從法治政府建設層面而言,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是踐行依法行政、接受司法監督的重要體現。近年來,我國持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明確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范行政行為,化解行政爭議,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積極參與行政訴訟,不僅能充分陳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更能傾聽群眾訴求,及時發現行政行為中存在的問題,推動行政機關規范執法、依法履職。
反觀欒城區政府,在已被終審認定違法強拆的前提下,面對原告的賠償訴求,不僅未積極履職、妥善化解爭議,反而在訴訟中無故缺席庭審,以“遺忘”為由規避訴訟義務,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原告的合法維權權利,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嚴肅性,更削弱了政府公信力,影響了法治政府建設的推進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原告中包含一名88歲的歸國華僑,其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不僅關乎個人切身利益,更關乎我國法治環境的國際形象。欒城區政府的不當處置,不僅未能彰顯基層行政機關的責任與擔當,反而可能引發不良社會影響。
結語:以程序敬畏筑牢法治政府根基
行政訴訟的本質,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與規范,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權力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線。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更應敬畏法律、敬畏程序、敬畏人民,自覺接受司法監督,依法履行訴訟義務,這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底線。
欒城區政府無故缺席庭審一事,應當引起各級基層行政機關的高度警惕與深刻反思。當前,首要任務是查清欒城區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未到庭的具體原因,厘清相關人員責任,對存在失職瀆職、漠視程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其次,欒城區政府應正視自身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后果,積極配合法院審理,妥善化解賠償爭議,切實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履行終審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更為重要的是,各級基層行政機關應以此為警示,強化法治教育,提升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與程序意識,規范訴訟事務管理,健全應訴工作機制,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應訴,自覺接受司法監督。
法治政府建設非一日之功,需要各級行政機關久久為功、持續發力,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依法履職、規范執法、敬畏程序貫穿于行政工作的全過程,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提升政府公信力。
目前,該案尚未宣判,欒城區政府缺席庭審的后續處理情況、案件審理結果,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與法治落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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