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7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辦公室關于立法工作情況的書面報告。
修正草案擬規定,本市將通過科技手段實現養犬全鏈條全環節管理,養犬人應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養犬登記調整為“先免疫后登記”。
同時,擬增加犬鏈長度不超過1.5米的規定,鼓勵對飼養的犬只實施行為訓練。
本市登記犬只已達30余萬只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養犬理念和養犬管理方式逐步發生變化,養犬已經成為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情感寄托方式。隨著犬只數量的增加,群眾反映的涉犬問題和訴求同步增加,如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占用公共區域養犬、遺棄犬只數量增多等,基層治理、養犬人責任、便民服務等方面的制度供給需要加強,社會公眾也認識到養犬管理需要更加精細化。本市登記犬只已達30余萬只,有必要借鑒國內外運用電子標識技術的成熟做法,提升犬只信息共享能力和養犬管理科技化水平。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也修改了涉犬內容。為適應上位法變化,進一步提升養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養犬人和非養犬人權益,市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列為立法工作計劃審議項目。
養犬登記調整為“先免疫后登記”
修正草案提出,要通過科技手段實現養犬全鏈條全環節管理,規定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養犬登記調整為“先免疫后登記”,政府有關部門依托電子標識實現免疫、登記年檢等管理信息關聯和共享。明確軍犬、警犬等公務用犬不適用本規定。
具體來說,修正草案提出,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免疫接種點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標識,領取免疫證明。在本市以外進行免疫接種、需在本市飼養超過30日的犬只,也應當到本市免疫接種點植入電子標識。電子標識免費植入,損毀或失效的應當及時補植。
與植入電子標識相配套,養犬登記程序依據動物防疫法調整為“先免疫、后登記”。養犬人應自植入電子標識或核驗信息之日起30日內,憑免疫證明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公安機關應在5日內予以登記并發放電子養犬登記證。
關于便民利民服務措施,修正草案將年檢時間由每年固定時間統一進行,調整為登記證每滿一年前年檢。優化管理服務費減免政策,增加養絕育犬后,連續三年無養犬違法行為減半收費的規定。簡化登記辦證手續,推行線上辦理登記年檢和電子證件;鼓勵免疫點開展免疫接種時,協助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
適當調整犬只禁入公共場所政策
關于養犬人權益,修正草案適當調整了犬只禁入公共場所政策,明確公園、公共綠地除劃定專供犬只活動的場所或者區域的,禁止攜犬進入,具體規范按照或者參照公園管理相關法規的規定執行。市場、商場、商業街區、旅館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攜犬進入;允許進入的,應當劃定專供犬只活動的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標識,制定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規定導盲犬、輔助犬不受關于禁養犬、進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限制。
養犬人義務方面,修正草案提出,養犬人攜犬進入依法開放的公共場所,應當為犬戴嘴套,進入室內的也可以裝入封閉式犬袋、犬籠;增加養犬人應防止犬只自行出戶、不得占用公共區域養犬以及犬鏈長度不超過1.5米的規定;鼓勵對飼養的犬只實施行為訓練。
修正草案還增加了虐待、遺棄犬只的法律責任,虐待、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此外,完善了對違法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處罰方式,實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
亮點
北京將完善代表聯系群眾制度
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條,相比現行的實施代表法辦法,新增了十八條,修改完善了三十條,刪除了兩條。其中,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豐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完善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的處理反饋機制。
修訂草案拓展深化“兩個聯系”的制度機制。明確本市各級國家機關聯系代表的原則要求,進一步完善各級國家機關聯系代表制度。進一步完善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豐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完善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的處理反饋機制。
完善了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工作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代表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開展的各項準備工作,規范請假程序。明確本市各級代表組成代表團的原則。完善代表在大會期間參加選舉和表決的規定。
完善了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主席團、區人大常委會街工委組織代表開展閉會期間活動的職責和要求。進一步規范代表小組的組成和活動機制。規范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完善視察和專題調研報告處理工作機制。完善代表列席和參加各級人大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的規定。健全完善了議案建議工作機制。結合議案工作實踐做法,進一步完善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的有關規定。完善代表建議的交辦和報告制度。完善代表建議重點督辦機制。
北京將修訂代表建議辦理條例
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條,相比現行建議辦理條例,新增了五條,修改完善了二十二條。修訂草案對代表建議提出質量、辦理質量、監督工作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完善。其中提出,強調代表應注重圍繞關系本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從法律法規、制度、政策層面提出建議,在辦理時,對代表連續多年多次提出、代表建議集中反映的同類問題,強調要加強針對性的研究處理。
圍繞“內容高質量”,修訂草案健全建議培育生成工作機制。明確代表提出建議的要求,強調代表應當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注重圍繞關系本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從法律法規、制度、政策層面提出建議。對于代表聯名提出建議,要求代表共同調查研究或者集體討論提出,體現共同責任。積極推進國家機關和組織結合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加強和深化與代表的聯系,為代表提出高質量建議提供支持和保障。
圍繞“辦理高質量”,修訂草案完善建議辦理工作機制。如規范建議辦理程序,強調責任落實,明確主辦、會辦單位的職責分工。增加規定,強調對代表連續多年多次提出、代表建議集中反映的同類問題,加強針對性的研究處理。將本市代表建議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與代表“辦前問需、辦中問計、辦后問效”的“三溝通”機制固化到地方性法規當中,明確加強與代表全過程溝通的要求。區分不同情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辦理、答復代表建議的具體要求。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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