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挺特別,好吃不好吃就難說了。”正在挑選水果的北京消費者姜女士拿著“藍莓葡萄”猶豫再三后還是放下了。
“草莓芭樂”“芒果鳳梨”“蜜桃百香果”……水果名稱變得越來越新奇,這些到底是“跨界”新品種,還是便于溢價的營銷噱頭?新華網記者一探究竟。
眼花繚亂的新名字
近日,記者探訪北京多家商超,發現“小糖丸爆汁西瓜”“花生柿子”“車厘串茄”等品名新奇的時令鮮果被擺在顯眼位置。
北京朝陽東南五環的一家生鮮市集內,一款原產地廣西南寧的“蘋果蕉”與“帝王香蕉”擺放在一起,記者觀察到,選購香蕉的消費者最終都選擇了“帝王香蕉”,店內銷售人員坦言“不了解‘蘋果蕉’的味道”,“問的人多,買的卻很少。”
北京海淀魏公村附近的一家水果店內,12粒裝“蜜桃百香果”禮盒售價189元,市民田阿姨說:“普通百香果12個也就幾十塊錢,這百香果夠貴的。”銷售人員說這是“新品種”。
記者在電商平臺看到,有商家在“藍莓葡萄”頁面上打出“孕婦水果”的標簽。可翻看商品評價,卻是另一番景象:“太酸了”“四分酸三分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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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電商平臺一款名為“藍莓葡萄”商品評價區截圖
在黑貓投訴平臺,類似投訴并不少見:“買的‘藍莓葡萄’,收到的卻是顏色和品種明顯不符的普通紫葡萄”“直播間賣的無籽‘藍莓葡萄’,實為個個有籽的普通葡萄,虛假宣傳”“商家說是‘芒果鳳梨’,其實和普通鳳梨沒有區別”。
這些有了新名字的水果,有的身價翻番,原本賣不動的品種,借著“網紅”身份,也有了銷量。
改名換湯不換藥
“它就是鳳梨,起個名字叫芒果鳳梨,買的人很少,這批貨放壞了都扔了。”在北京西城三里河某超市內,銷售人員拿著名叫“芒果鳳梨”的水果告訴記者,這款鳳梨銷量并不好,口感、果汁含量都不如市場上常見的“金鉆鳳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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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某超市內水果銷售區在售的“芒果鳳梨”。新華網記者 劉璐 攝
云南省農業科學院園藝作物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蘇俊介紹,芒果屬于漆樹科、鳳梨是鳳梨科,是不同科的植物,存在嚴格生殖隔離,無法雜交。“芒果鳳梨”是商業營銷命名,并不是真正的品種名,更不是芒果與鳳梨的混合。從風味來看,其為鳳梨口感,僅香氣類似熟芒果,但并無芒果果肉或基因。
蘇俊進一步指出,市面上的“藍莓葡萄”其品種多為夏黑或紫葡萄,僅皮色偏藍紫,無藍莓基因;“草莓芭樂”的品種為普通紅心芭樂,口感略甜,無草莓基因;“草莓番茄”屬于番茄品種,無草莓基因,可能是因剖面像草莓得名。由此可見,這些“混血水果”,大多只是名字混搭。
業內人士透露,一些商家利用顏色或味道的相似點,玩起了“水果命名水果”的營銷手法。像“藍莓葡萄”“芒果鳳梨”等,其實并非新品種,之所以取這樣的名字只是為了方便記憶、拉動銷量。由于這類“拼接式”命名的源頭難以查證,追責困難,不少企業趁機打擦邊球,使得此類現象在市場上層出不窮。
事實上,針對農業植物品種的命名,國家早有嚴格規定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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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網站《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截圖
根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一個品種只能用一個中文正式名,禁止誤導公眾認為與另一物種有關(如芒果鳳梨),禁止夸大宣傳或僅用數字或字母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同時要求,品種名不得誤導特征、特性或育種者身份。《新鮮水果包裝標識通則》還規定,預包裝水果必須同時標注“產品名+正式品種名”,不得隱瞞。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3月14日發布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以欺騙、誤導、夸大等方式作虛假描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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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某農貿市場水果攤位上名為“蘋果蕉”的水果。新華網發(趙普凡 攝)
如何識破營銷套路?
“‘咖啡番茄’怎么賣?”“18元一公斤。”從廣東到云南旅游的黃女士花18元買了4個“咖啡番茄”。“沒吃過這些新奇果蔬,想嘗試一下。”黃女士認為,如果真是農科院研發的新品種可以接受,倘若只是噱頭,就不會考慮了。像黃女士這樣既好奇又怕“踩坑”的消費者不在少數。
消費者該如何“去偽存真”,減少被營銷“套路”呢?
“消費者在購買水果時一定查看3個關鍵信息。”蘇俊建議,一看標簽中有無“正式品種名”,以“芒果鳳梨”為例,若只標商品名,找不到類似“臺農23號”這樣的品種名,就可能是營銷噱頭;二要關注育種或登記信息,農業農村部數據庫中可查詢到相關信息的才是真品種;三要牢記,絕大多數雜交發生在同科同屬植物間,跨科雜交基本是虛假信息。
針對這些亂象,安徽省消保委法律與公共事務部主任張路明提醒,商家為普通水果起一個“雜交品種式”的營銷名稱,如果實際并無相關品種或血統,也沒有相關品種的特性或者特征等,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水果消費拼的是口感與品質,而非花哨的名字,這些網紅水果在口感、營養上與普通同類往往相差無幾,消費者無需為“概念溢價”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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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某市集水果區域,品類豐富的時令鮮果供消費者挑選。新華網記者 劉璐 攝
“消費者在選購時不要僅憑拼接營銷名稱作出消費決策。”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岳屾山解釋,如果不慎“踩坑”,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要求退換貨;若商家存在欺詐行為,還可依據第五十五條主張“退一賠三”,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賠償。維權時要注意保留支付憑證、商品詳情頁、包裝信息和協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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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一家新開業的水果商場里品類豐富的時令水果供消費者挑選。新華網發(趙普凡 攝)
張路明還特別強調,若消費者有證據證明買到的水果名不副實,主張退貨時,商家無權以“不支持無理由退換”為由拒絕。
此外,蘇俊表示,《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食品標識要強化真實屬性標注,虛假命名商家或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處罰。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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