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發布
記者張勝從生態環境部獲悉,為支撐精準、科學、依法治污,科學指導、規范和推動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制訂,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1467—2026),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技術導則規定了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標準實施的生態環境效益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方法,以及流域標準文本結構和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適用于指導和規范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針對特定流域開展的地表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制修訂工作。
據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適用的情形共五類:流域內特定物種或特殊生態保護區域具有更高保護需求時,可制訂收嚴限值型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規定嚴于國家的標準限值。對總銻、總鉈等重金屬、有毒有機或無機污染物等流域特征污染物,國家僅規定適用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人體健康的標準限值的,可制訂補充完善型標準,規定適用于非飲用水水源地水體的保護水生生物的標準限值。對國家未作規定,但流域內檢出率較高且需要進行管控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含新污染物),為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可制訂補充完善型標準,規定相應標準限值。針對具有重要水生態環境功能或水生態問題較為突出的流域,可制訂補充完善型標準,規定水生生物完整性等評價項目和評價方法。流域同時存在限值收嚴和補充完善需求的,可制訂復合型標準,在收嚴國家已規定項目控制要求的同時,補充規定新的控制項目與要求。
負責人表示,技術導則的出臺,將引導各地以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為出發點,針對不同流域的水生態環境問題與特定需要,制訂契合流域水生態環境特征、環境保護需求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特色控制項目和管控目標,實現與國家標準的有效銜接與互補,完善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體系,為進一步提升我國水生態環境保護水平提供基礎支撐。(張勝)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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