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王女士(化名)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4月24日其在成都某餐廳就餐時,在已明確告知商家自己對花生嚴重過敏的情況下,商家依然在蠔油生菜中添加了花生油,導致她食用后出現過敏反應,“當時我整個脖子都是紅的,還有喉嚨發緊、干嘔、呼吸困難的癥狀”。事發后,商家支付了當天的餐費、車費和醫藥費,但對于后續賠償費用,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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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提供的花生過敏圖
王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對花生嚴重過敏,因此就餐時對過敏物格外注意。“我上次過敏是2021年,當時燒烤的佐料里有桃酥,桃酥里面有花生,導致我過敏到沒法自主呼吸,臉都紫了。”因此當晚7點到店時,她跟店員說明了過敏情況,“吃飯之前我跟店員講了好幾次,任何花生制品都不能放。后面有一道蠔油生菜端上來,我吃了一口覺得不對勁,就立刻吐出來漱了口,讓他們去確認菜里加了什么,他們說放了花生油。” 王女士隨即請店員給自己找抗過敏藥服用,但依然出現了過敏癥狀,“先起疹子,然后就開始喉嚨發緊、干嘔、呼吸困難。”當晚8點左右,王女士感到自己的過敏癥狀未緩解,要求商家打車送她去醫院。8點40分左右,王女士到成都市第二人民醫院就診,“急診導診臺的醫生問我去搶救室治療,還是掛號等待,我說我拖了這么久,很不舒服,肯定是去搶救室,然后就去了搶救室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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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搶救室接受治療
根據王女士提供的診斷單,成都市第二人民醫院對其做出了“過敏反應”的診斷,現病史一欄寫道“患者1+小時前進食含花生油食物后出現皮膚瘙癢,伴胸悶、氣短,稍感咽部梗阻感,無意識障礙,來院。” 事后,王女士向12315投訴了此事,并向商家提出了1000元的賠償方案,但商家并未接受。王女士稱,“我把相關法條整理好了發給他們,但他們覺得我在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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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提供的醫院病歷單
5月25日,記者聯系了該餐廳,餐廳負責人表示確有此事,“那天正好有一個新來的大姐,蠔油生菜本身需要滴兩滴油,她可能是忘記了那個顧客過敏,就滴了。我們給她找了抗過敏藥,到了醫院之后,醫生說王女士的體征沒有問題,讓我們去門診看,但王女士不同意,她說要去搶救室,在搶救室醫生問她什么癥狀,她就說喉嚨有一點不舒服,胸有點悶。”關于賠償,餐廳負責人表示事后餐廳已墊付了當天600多元的醫藥費、400多元的餐費和交通費,“她說讓我再賠1000塊,我問她這1000塊錢包含什么?她就把食品安全法里假一罰十的條例拿給我們看,我說‘我們這個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是員工誤操作加了花生油導致的過敏事件’。”目前,雙方尚未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我們之前打電話給她,沒說幾句,她說你不懂法,就把電話掛了。后面我們讓她一起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她說自己在外地來不了。”
在這次事件中,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額外賠償?江蘇潤商事務所主任崔武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和《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本案中的商家存在明顯過錯。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商家墊付的醫藥費、餐費和交通費屬于實際損失賠償,而消費者額外主張的1000元屬于懲罰性賠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并非敲詐勒索。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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