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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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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隨著寵物經濟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家庭將寵物視為“毛孩子”“家庭成員”,但法律上它們究竟算什么?一旦在交通事故中撞傷或撞死寵物狗,賠償標準和責任劃分就成了一個極易引發爭議的話題,法律到底是怎么規定的?
一、寵物狗是“家庭成員”還是“動產”
在傳統民法中,寵物狗通常被歸類為“動產”,屬于飼主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但在大多數主人心中,寵物遠不止是一件“財產”。寵物狗兼具“普通動產”與“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其作為所有權的客體受物權法調整,另一方面其承載的情感價值可能使其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象。這種雙重屬性,正是此類糾紛復雜性的根源。
二、責任怎么分?
在寵物狗被撞的事故中,責任劃分是決定賠償金額的首要因素。根據司法實踐,有兩大判斷標準最為關鍵:是否拴繩和是否有狗證。
簡單來說,拴繩是狗主人維權的基礎保障,不拴繩則可能面臨“自己買單”的后果。其次,雖然沒有狗證并不意味著狗完全不受法律保護,但它會影響財產價值的認定,甚至影響責任認定。有狗證、辦過免疫證的寵物狗,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后,法院更容易支持其財產價值主張。
綜合各地法院裁判實踐,可以歸納出以下幾種情形:
1.狗拴繩+駕駛員有過錯:駕駛員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2.狗未拴繩+駕駛員正常行駛無違法:狗主人通常承擔主要責任乃至全部責任。
3.狗未拴繩+駕駛員也有違法:雙方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4.狗拴繩+駕駛員無過錯:可能歸責于狗主人一方。
三、價值怎么認定?精神損失費賠否
寵物狗作為財產,賠償金額應當參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有購買憑證的,參照購買時的發票價格,同時考慮品種市場行情的變化;無購買憑證的,參照當地同類寵物狗的市場價格。
寵物受傷后產生的合理醫療費、交通費等實際財產損失,屬于賠償范圍。
精神損失費是最具爭議的問題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主人需要證明寵物對自己具有特定的人身意義,如陪伴多年的獨居老人的唯一伴侶,且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
營養費、誤工費等提法,基本沒有依據。寵物是財產,不是人,營養費、誤工費這類人身損害專屬的賠償項目,法院基本不予支持。
寵物狗被撞的糾紛之所以“吵翻天”,根源在于法律定位與現實情感之間的落差。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寵物狗首先是一種“財產”,賠償規則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對普通車主和養寵人來說,與其在事故發生后爭論“它值多少錢”“精神損失怎么算”,不如在事前就做到依法養寵、合規駕駛。畢竟,無論是拴繩還是謹慎駕駛,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自己和他人財產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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