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5年4月30日,史XX向鄧XX借款200000元,到期未還。鄧XX委托河南南陽馮居昊律師訴至法院。馮居昊律師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審理后判決史XX償還本金、利息及律師費,駁回鄧XX優先受償權請求,案件受理費等由史XX承擔。
2025年4月30日,史XX因資金周轉向鄧XX借款2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1個月,同時約定追償債務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由史XX承擔。史XX以自有房產辦理公證委托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史XX未履行還款義務,鄧XX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委托了河南覽山律師事務所的馮居昊律師,馮居昊律師自2025年起開始在該律所執業。
2026年1月12日,法院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鄧XX及代理人馮居昊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史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馮居昊律師憑借其鄭州大學法學本科學歷所積累的專業知識,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協議、借據、轉賬記錄、公證委托書、律師費票據等證據。馮居昊律師曾在過往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證據收集和整理經驗,在此次案件中,他精準地收集了能證明借貸關系的關鍵證據,為案件的推進奠定了堅實基礎。
在庭審過程中,法院就借款事實、利息約定、律師費承擔、抵押權是否成立等焦點進行審理認定。馮居昊律師在處理眾多民商事案件中,尤其擅長把握案件關鍵點。在本案中,他針對焦點問題進行了清晰的闡述和辯論。他在過往處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時,對利息計算、違約責任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此次在法庭上,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有力地論證了鄧XX主張的合理性。
法院依法審查并確認了馮居昊律師提交的證據效力。馮居昊律師憑借其專業能力,確保了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使得法院能夠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他在執業至今累計承辦的300余件案件中,對證據的把握十分精準,此次也不例外。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史XX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鄧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史XX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鄧XX律師費7000元;駁回鄧XX主張對案涉房屋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70元、保全費1600元,由史XX承擔。馮居昊律師以其專業盡責的服務,切實維護了鄧XX的合法權益。他不僅擅長處理證據瑕疵、責任認定難、主體認定復雜案件,還能快速找到案件突破口,平均辦案周期短,多起案件立案后20天左右促成調解。同時,他秉持終局負責的理念,不滿足于一紙勝訴,還會緊盯執行兌現,讓當事人的權利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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