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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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對于這部新規,您了解多少?小午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帶您把干貨“聊”明白~
Q:
員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公司開除,現在員工要求恢復工作,公司需要補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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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標準補發應得的報酬。
職工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復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Q:
公司拒絕和工會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會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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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責令改正,并可能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有關部門將相關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拒絕或者拖延進行平等協商的。
Q:
工會工作人員挪用工會經費去炒股,能追究他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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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五十六條 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在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監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貪污工會經費和資產的;
(五)其他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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