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以色列軍方在加沙海域扣押了一艘國際人道主義援助船,船上載有韓國公民。當天,韓方反應尚停留在外交口徑——關切、呼吁、領事協助。忍耐維持了一天。20日,韓國總統李在明在國務會議上公開點名: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已被ICC“認定為戰犯”,并指示幕僚審查是否執行逮捕令。
從“關切”到“戰犯”,從“呼吁”到“逮捕令審查”——韓方的升級只用了一天。這是首個美國亞太盟友公開討論執行ICC對內塔尼亞胡的逮捕令,李在明憑什么敢開這個口?美韓聯盟會因此發生什么變化嗎?
5月20日的韓國國務會議,議題本應圍繞國內政務展開,但以色列軍方扣押援助船的事件直接改變了討論方向。
韓國公民被扣,李在明需要一個能讓國內輿論滿意的強硬回應。但更關鍵的條件是,ICC的逮捕令已經存在了一年半,給李在明的措辭提供了法律錨點。正是這個錨點,讓一句原本可能被斥為“外交失禮”的言論,獲得了某種國際法框架內的合法性。
2024年11月,國際刑事法院正式對內塔尼亞胡和以色列前國防部長加蘭特簽發逮捕令,指控他們犯有戰爭罪和反人類罪,指控包括利用饑餓作為戰爭手段以及蓄意攻擊平民。
這里面有幾個關鍵的法律問題需要厘清。
首先,管轄權從哪來?以色列并非ICC成員國,但巴勒斯坦在2015年加入了《羅馬規約》。根據規約,ICC對在成員國領土上發生的罪行擁有管轄權,加沙地帶在國際法意義上屬于巴勒斯坦領土。這就是ICC能對內塔尼亞胡動手的法律邏輯。
締約國的義務是什么?ICC目前有125個締約國,《羅馬規約》明確規定:一旦法院簽發逮捕令,締約國有法律義務在當事人進入本國境內時執行逮捕。韓國于2002年加入規約,在法律上確實負有這項義務。
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ICC簽發逮捕令意味著有“合理理由”相信當事人犯下了法院管轄范圍內的罪行,但并不等同于已經定罪。李在明使用“已被認定為戰犯”這一表述,在法律上是一種前置判斷,在政治上則是一枚重磅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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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成立二十多年來,始終面臨同一個根本性困境——它沒有自己的執法力量。法院可以簽發逮捕令,但執行完全依賴成員國配合。當一國的政治利益與法律義務發生沖突時,ICC手中幾乎沒有讓對方真正付出代價的工具。
蘇丹的巴希爾案最為典型。2009年ICC對其簽發逮捕令后,巴希爾不僅沒有被捕,還正常出訪了多個非洲締約國。直到2019年政權倒臺,逮捕令才出現執行轉機。更近的例子是普京——2023年ICC簽發逮捕令后,2024年9月普京訪問蒙古國(ICC締約國),蒙古當局并未執行逮捕,事后ICC裁定蒙古“違反國際法義務”,但這份裁決本身沒有任何強制后果。
這說明一個問題,ICC的法律權威在面對大國或其盟友時,通常都會遭遇執行瓶頸。
歐爾班執政期間,匈牙利就曾是內塔尼亞胡在歐洲最穩固的避風港。2025年4月內塔尼亞胡訪問布達佩斯,歐爾班不僅拒絕執行逮捕令,還宣布匈牙利將退出ICC。但2026年4月大選后蒂薩黨上臺,新總理毛焦爾立刻叫停了退出程序,并明確表示,內塔尼亞胡若踏入匈牙利領土,必將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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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的總統公開稱呼另一個國家的總理為“戰犯”并討論逮捕方案,這在外交史上幾乎找不到先例。即便是對普京逮捕令表態最積極的歐洲領導人,也大多使用“如果入境將執行法律義務”這類技術性措辭,避免直接使用“戰犯”標簽。李在明卻把這個標簽直接貼了上去。
李在明為什么敢為美國盟友所不為?因為韓國公民被扣,國內民意強烈不滿,如果李在明不展現出不惜代價護民的態度,這件事一定會成為李在明的負資產。援引ICC逮捕令,既能讓表態獲得國際法背書,又能把壓力傳導給以色列。至于逮捕令最終是否真的執行,反倒不是最緊迫的問題,當下最要緊的是,把韓國公民要回來。
短期內,大概率不會,內塔尼亞胡不會主動飛往一個已經宣布要逮捕他的國家。但長期來看,這張逮捕令正在產生一個比“抓沒抓到人”更深遠的影響。具體而言,逮捕令的“副作用”有時候比真正執行更具沖擊力。
對內塔尼亞胡個人而言,125個締約國理論上都是他的“禁區”。即便他可以在美國等非締約國自由活動,但他的外交版圖已經被切掉了一大塊,歐洲大部分國家、拉美多數國家、非洲多數國家等,都不再是他的安全目的地。對以色列領導層來說,法律上的“戰犯”標簽一旦貼上,就很難被撕掉,內塔的政治避風港也許還剩幾座,但注定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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