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內所有債務由其中一方獨自承擔,婚內債務就能徹底撇清關系嗎?近日,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明確給出答案: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免除,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對雙方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這就意味著,即便離婚約定單方償債,債權人依然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還款。
![]()
基本案情
馮強(化名)與連麗(化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趙東(化名)借款5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后馮強與連麗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馮強一人承擔”。借款到期后,馮強僅在案件受理后償還3000元,尚欠47000元未還。趙東多次催要無果,于是將馮強及其前妻連麗共同訴至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并申請財產保全,依法查封連麗名下財產。
庭審中,連麗辯稱,其與馮強已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所有債務由馮強承擔,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債務發生于馮強、連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屬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僅對二人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趙東。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馮強、連麗共同償還趙某某剩余借款47000元。若連麗實際承擔還款責任,可依據離婚協議向馮強全額追償。
何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三類:
1.共債共簽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2.家庭日常債務: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3.共同生活/經營債務: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本案中,馮某某借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且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離婚協議為何不能對抗債權人?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債務的分割約定,本質是內部協議,僅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約束外部債權人。
這意味著,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離婚而消失,也不會因雙方內部約定而轉移。債權人有權向原夫妻雙方或任何一方主張全部債權,任何一方不得以離婚協議對抗債權人。
一方償還后,如何行使追償權?
法律在保護債權人的同時,也保障夫妻內部約定的效力。若一方(如本案連某某)按債權人要求,實際償還了離婚協議約定由另一方承擔的債務,有權向另一方全額追償。
債權人如何有效維權?
1.規范借款手續:盡量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明確"共債共簽",減少后續糾紛;
2.及時保全財產:發現債務人有離婚、轉移財產跡象,及時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債權落空;
3.共同列為被告: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時,將原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4.固定關鍵證據:保留借款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記者:王 莎 董檬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