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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杜濤
5月22日,多地稅務部門集中曝光8起利用私人賬戶收款的方式隱匿收入、偷逃稅款的典型案件,醫療門診、家庭裝修、公用服務、加油站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終端消費行業均有涉及。
這8家經營主體中隱匿收入最高的是內蒙古伊東集團西烏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2019年至2023年,通過員工及其親屬私人賬戶收款、在賬簿上少計收入等方式隱匿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共計2.17億元。稅務部門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69億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稅務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持續深化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依法查處通過私戶收款隱匿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偷逃稅違法行為。
新疆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賈亞男表示,從國際監管實踐看,對經營主體私戶收款的治理已形成成熟體系。各國普遍通過立法授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賬戶檢查權與電子數據調取權,打破信息壁壘。同時,將偷逃稅納入反洗錢上游犯罪,要求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實現稅務與反洗錢監管聯動。在懲戒上構建“經濟重罰+刑事追責+信息懲戒+聯合執法”四維體系,以高額罰款、刑事責任、資產凍結、信用黑名單及跨部門協同執法,大幅抬升違法成本,以有效遏制私戶收款隱匿收入、偷逃稅與洗錢風險,維護稅收公平與金融秩序。
從通報的案件情況看,不法分子都是通過私人賬戶構建資金“體外循環”鏈條,隱匿真實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偷逃稅款。主要呈現三類典型模式:
其一,“私戶直收”模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員工及親屬等擔任“收款代理人”,銷售款直接轉入其銀行私人賬戶,對應收入不開票、不申報。
其二,“收款碼隱匿”模式。將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收款碼與私人賬戶綁定,交易資金流入個人賬戶,以線上交易的便捷性為掩護,實現隱匿銷售收入的目的。
其三,“平臺轉存”模式。先通過第三方經營服務平臺歸集全部銷售收入,再統一劃轉至經營主體相關人員個人賬戶,同時以“借款”“預收賬款”等名義虛假掛賬,企圖人為制造資金與經營的“割裂”。
內蒙古財經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劉成龍表示,終端消費是商品或服務最終賣給消費者的環節,比如超市購買商品、餐館就餐、住宿等。在這些消費場景中,部分商家不主動開具發票,而不少消費者也在消費過程中較多關注價格與服務,一般不會主動索取發票,客觀上為部分經營主體隱匿收入提供了空間。一些經營主體利用這一情況,通過私戶收款的方式不開發票、不入公賬、不申報納稅,將應入賬的經營收入體外循環,直接導致應稅收入不如實申報,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劉成龍認為,不法經營主體通過偷逃稅形成不正當競爭優勢,擠壓合規經營主體的生存空間,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生態。此外,公私賬戶混同、資金流向模糊,易引發交易糾紛與維權困境,將損害消費者及合作方的合法權益。更有甚者,私戶收款還可能涉及洗錢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單位款項不得違反規定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明確個人收款碼僅限個人非經營性交易,經營主體須用商戶收款碼。這些規定,劃定了資金管理的合法邊界。
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谷成認為,通過私人銀行賬戶、個人收款碼或第三方平臺轉移經營資金,存在不列少列收入、虛假納稅申報等行為,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涉嫌偷稅。稅務部門將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收款平臺也應切實壓實治理責任。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曹越認為,各收款平臺應規范交易資金結算與劃轉路徑,確保交易可溯、資金可查、全程留痕;主動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核查與合規引導,杜絕平臺成為資金隱匿的“灰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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