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配車位,本是人生喜事,可不少業主卻栽在車位真假上。今天這起真實判例,就講透人防車位被冒充非人防車位,業主如何維權成功。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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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蕭山的繆女士、任先生夫婦,搖號買房時一并花26萬元買下小區地下車位,簽訂《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同明確寫著非人防車位,使用年限與土地使a用權年限一致。
直到一年后,業主群里鄰居提醒,兩人才驚覺:自家566號車位根本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只能租賃、最長租期20年,不能像非人防車位那樣長期使用。開發商明知屬性不同,卻按非人防車位高價銷售,夫婦倆憤而起訴,要求撤銷合同、退全款+利息+違約金。
二、爭議焦點
法庭上,雙方爭論十分激烈:
1.開發商把人防車位標成非人防車位,算不算欺詐?
2.人防車位到底能不能“轉讓使用權”,是否受20年限制?
3.業主能否撤銷合同、要回26萬并主張賠償?
開發商辯稱:示意圖已標注灰色人防區,只是筆誤寫成非人防,不構成欺詐,合同有效不應退款。
三、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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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山法院審理后明確判定:開發商構成欺詐,合同可撤銷。
?人防車位與非人防車位,在權屬、年限、使用限制上完全不同,是業主選車位的核心考量因素。
?案涉車位明明是人防車位,合同卻標注非人防車位,無證據證明業主事先知情,“筆誤”說法難以采信。
?開發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導致業主違背真實意思簽約,符合《民法典》欺詐認定標準,業主有權撤銷合同。
合同被撤銷后,開發商應返還26萬元,并賠償合理利息損失;違約金訴求因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四、判決結果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22153號判決:
1.撤銷雙方簽訂的《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2.開發商十日內返還車位款260000元,并按LPR支付自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
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五、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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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浙江區域房地產專委會主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工程建設法律事務部副主任滕玲玲律師認為,這起案件對所有買房人都有極強警示意義:
1.人防≠非人防,一字之差天差地別
人防車位產權屬于國家,只能租賃、不能買賣,法律規定單次租賃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而非人防車位可依法轉讓長期使用權,兩者價值、風險完全不同。
2.開發商“筆誤”不免責,隱瞞屬性就是欺詐
合同書面記載是關鍵證據,開發商將人防車位標注為非人防,屬于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直接構成欺詐,業主可依據《民法典》第148條請求撤銷合同、退還款項并索賠損失。
3.業主維權要點請記牢
?簽協議前,務必核對車位性質、位置、平面圖,現場查看人防標識;
?合同必須明確:是否人防車位、使用年限、能否辦證、違約責任;
?發現被欺詐,及時固定證據(合同、聊天記錄、示意圖、付款憑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超期權利消滅。
律師提醒:車位交易無小事,白紙黑字寫清楚,才能守住自己的血汗錢!遇到開發商混淆人防與非人防車位,別怕麻煩,果斷用法律維權,法院會給你公道。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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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 玲 玲
盈科浙江區域房地產專委會 主任
盈科杭州律所工程建設法律部 副主任
浙江大學企業家校友會建筑分會 副秘書長
浙江大學企業家校友會班長會 輪值主席
延邊大學杭州校友會 副會長
杭州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委會 委員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調解員
執 業 范 圍
◆從業近20年,專注于【房地產與公司法】領域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多次榮獲盈科“優秀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律師”、“優秀律師”、“律政巾幗”、“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
房地產領域:房產開發、大型商業租賃、建設工程、房產交易、土地糾紛、拆遷安置、繼承析產、離婚分房等。
公司法領域:公司設立、股權架構、合同管理、合規審查、勞動用工、投融資等公司經營全流程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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