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依法治藏、富民興藏、長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實基礎的重要原則。回望西藏和平解放75年來的發展歷程,西藏的法治建設在黨的領導下不斷走向成熟,地方性法規體系日趨完善,為西藏各項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尤其是新時代以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藏縱深推進,西藏的地方立法實踐始終著力維護國家統一、增進民族團結、推動高質量發展、守護生態安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雪域高原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西藏75年來的地方立法進程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平解放以來,西藏的地方立法實踐經歷了起步、發展、深化3個階段:
一是起步階段。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作為具有政權性質的機構宣告成立,著手開展包括法規制定、機構設置在內的系統性制度建設。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頒布,這一里程碑事件不僅使西藏法治建設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更意味著《憲法》原則在西藏得到貫徹實施,國家法制統一性顯著增強。該條例系統界定了地方權力機關的組織體系與職權范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具體實施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也為西藏日后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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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拍攝的西藏自治區2026年“5·18國際博物館日”主會場活動開幕式現場。新華社記者 晉美多吉 攝
二是發展階段。改革開放初期,西藏的立法領域不斷拓寬,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包括具備法規效力的決定或決議),如《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區暫不實行差額選舉實行等額選舉的決定》《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于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等。隨著改革開放深入推進,為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西藏出臺了約110多部地方性法規以及16部自治區政府規章,內容主要涉及實施國家法律、環境和自然資源管理、邊境安全、道路交通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等。2002年黨的十六大召開后,西藏突出體現“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著力通過法治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既注重加快經濟領域的立法進程,又統籌推進維護社會穩定、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法制建設,形成了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格局,先后出臺了71部地方性法規以及35部政府規章,為區域治理、維護邊疆安全、促進民族團結等提供了更全面的法治支撐。
三是深化階段。進入新時代,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西藏的立法工作進入精細化、系統化發展新時期。2012年至數據統計截止日期(2025年7月3日),西藏累計公布了自治區級地方性法規161部、市級地方性法規117部,公布了自治區級政府規章61部、市級政府規章70部。《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等重點法規的出臺,體現了立法工作從“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轉變。在這一階段,除了拉薩,日喀則、林芝等地也積極參與到立法實踐中。如,日喀則針對當地特色農牧業,制定了相關產業扶持與規范法規,促進了農牧業的現代化發展;林芝立足獨特的生態旅游資源,出臺了生態旅游管理條例,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推動了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75年來,西藏法治建設逐步實現從無到有、由粗疏到精細的迭代升級,既嚴格遵循國家法治建設統一部署要求,又充分立足西藏發展需要、彰顯地方特色,生動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在西藏的創新實踐與成功探索,為西藏各項事業高質量發展筑牢堅實法治根基。
邊疆治理的法治基礎不斷夯實。治國必治邊、治邊先穩藏。自治區政府立足邊疆治理實際需求,堅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防線,通過系統完善地方立法,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的法規體系。先后制定《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西藏自治區反間諜安全防范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出臺《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等政府規章,覆蓋國家安全、民族宗教、網絡信息、意識形態等領域,切實筑牢雪域高原安全穩定的堅實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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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小朋友們在觀看文藝匯演。新華網 旦增努布 攝
民族團結進步的法治保障體系持續健全完善。《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的制定與修訂,是西藏以法治保障民族團結的標志性成果。立法過程嚴格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則,制定階段先后在北京、西藏兩地組織召開6場專家咨詢論證會,廣泛征求140位領導干部及專家學者、437位各級人大代表,以及7個地市、23個相關部門、6個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建議,累計收集意見建議1424條。2024年啟動修訂工作后,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共收集相關意見建議414條,其中采納吸收222條。該條例的制定與修訂,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西藏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堅實法治支撐,彰顯了地方立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與實踐價值。
以法治護航各項事業高質量發展。在經濟發展與民生改善領域,通過制定《西藏自治區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條例》《西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一系列法規,系統構建起經濟發展與民生改善協同推進的法治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各族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足雪域高原獨特資源稟賦,逐步形成以國家法律為統領、地方立法為補充的立體化生態環境法治框架,涵蓋水土保持、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濕地冰川保護等重點領域,各設區市同步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充分凸顯高原生態保護的地域特色與法治需求。在文化傳承領域,通過制定實施《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規范性文件,依法推動藏語言文字傳承發展與西藏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保護,實現法治護航西藏文化繁榮發展的目標。
以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為引領,全面推進依法治藏
西藏工作涉及領域廣、任務重,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為引領,將西藏各項事務納入法治軌道,保障各項事業有序推進,是新時代做好西藏工作,確保雪域高原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的必然要求。
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為依法治藏工作開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強調,“依法治藏、富民興藏、長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實基礎,是黨的十八大以后黨中央提出的西藏工作重要原則”。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再次強調了這一重要原則,進一步夯實了依法治藏工作的理論與實踐支撐。2025年8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聽取西藏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匯報時強調,西藏要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扎實推動高質量發展,持續深入抓好穩定、發展、生態、強邊四件大事,努力建設團結富裕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西藏。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為新征程上依法治藏工作的深化拓展提供了行動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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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藏雅魯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日喀則市拉孜縣越冬的黑頸鶴(1月23日攝)。新華社記者 孫非 攝
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全面依法治藏的根本政治保證。西藏自治區人大及政府始終將政治建設置于首位,充分發揮我國政治制度的顯著優勢,不斷強化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為全面依法治藏筑牢政治基石、提供組織保障。在立法實踐中,西藏自治區及各區市堅持將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貫穿全過程。2024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確立“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為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引。拉薩、日喀則、昌都、林芝等市也相繼完成地方性法規制定或修正工作,都在總則中體現這一根本指引。此外,《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西藏自治區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范區創建條例》等一批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訂過程中,都將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全面融入總則,確保法治建設始終服務于穩定、發展、生態、強邊四件大事。
新征程上,西藏法治建設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持續加強重點領域、特色領域立法,為各項事業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深化普法宣傳教育,推進分類精準普法;堅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堅守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把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轉化為具體實踐,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西藏、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注入堅實法治力量。
(作者系西藏自治區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監制 | 肖靜芳
統籌 | 安寧寧
編輯 | 李翠 海寧
制作 | 胡曉蝶
來源 | 中國民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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