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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淮安城管
為規范城管執法行為,強化執法全過程記錄,保障當事人與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淮安市城市管理局日前印發《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城管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現場處置、調查取證等環節必須全程開啟執法記錄儀,記錄內容將作為執法證據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辦法》共十六條,明確了適用范圍、記錄原則、開啟場景、操作規范、資料管理及責任追究等內容。根據《辦法》,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鎮(街道)承擔城管執法職責的機構,在開展執法活動時均須遵守該辦法。
一、五類執法活動必須全程錄像
《辦法》規定,實施下列執法活動時,執法人員必須自到達現場起至執法結束止,全程開啟執法記錄儀,不得間斷:
1.日常巡查、現場檢查;
2.投訴舉報現場處置;
3.行政強制措施、當場處罰;
4.文書送達、調查取證;
5.其他與行政相對人直接接觸以及易引發爭議的執法環節。
記錄應保持完整、連續,不得選擇性記錄,不得事后補錄、刪改。執法人員需重點攝錄執法現場環境、當事人體貌特征與言行、涉案物品特征、出示證件及告知權利義務等關鍵環節。
二、設備管理責任到人
兩人以上執法佩戴數量有規定
《辦法》要求,執法前必須檢查設備電量、存儲空間及功能狀態,設備應規范佩戴于上衣左肩或左胸等利于采集音像的位置。實行“專人專管、誰使用誰負責”制度,使用人負責設備在執法期間的完整與安全,不得私自拆卸、轉借或用于工作以外事項。
針對同組執法,《辦法》特別規定:兩人以上同組執法時,佩戴記錄儀的人數不得少于兩人,且不低于同組執法總人數的二分之一。遇有重大、敏感或可能引發沖突的執法,應當同步使用其他音像設備輔助記錄。因電量、故障等原因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立即向執法現場負責人報告,并視情使用其他設備補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記錄。
三、記錄資料分類保存
最長可長期留存
執法活動結束后,執法人員須在24小時內將音像資料傳輸至采集站或其它儲存介質,并標注執法事由、時間、地點、人員等信息。未按時導入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未按規定記錄。
在資料管理上,《辦法》實行“一案一檔、分類管理”:作為證據使用的記錄資料,保存期限與案卷保存期限一致;重大、復雜或可能引發復議訴訟的,應長期保存;普通巡查類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個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刪改、剪裁、毀損、外傳執法記錄資料。因辦案、執法監督等需要調閱的,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并登記備案。
四、納入考核 違規將通報追責
為確保制度落地,《辦法》明確,市、縣(區)城管部門應將記錄儀使用情況納入執法管理考核,定期開展抽查、通報。對未按規定使用、未及時歸檔、管理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造成證據滅失、引發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此外,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工作期間使用記錄儀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該《辦法》的出臺是落實住建部、省住建廳關于規范執法行為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旨在通過技術手段規范執法流程、固定關鍵證據、還原現場真相,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保障。下一步,全市城管系統將組織專題培訓,并開展常態化檢查,確保“全程記錄、客觀真實、規范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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