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綱
1.真實案例:從 5 萬補償到 98 萬賠償的維權反轉
2.核心法律依據:病歷造假直接推定醫院過錯
3.法院裁判規則:病歷問題如何影響責任判定
4.實操流程:醫療糾紛維權一步步該做什么
真實案例
去年冬天,一對老夫妻找到我,兒子 32 歲因急性闌尾炎做手術,術前醫生說只是小手術,風險極低。可術后不到 24 小時,人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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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找醫院協商,醫院態度強硬,只愿意給 5 萬人道主義補償,還說責任不在醫院,是患者自身體質問題。
我第一時間讓家屬去醫院封存病歷,醫院一開始推脫說病歷沒整理好,在堅持下才完成封存。翻閱病歷后漏洞百出,手術記錄和麻醉記錄的時間相差 40 分鐘,術后護理記錄有明顯涂改,部分內容是事后補寫,簽名都對不上。
還有一起深圳的案件,57 歲患者做甲狀腺手術,術后突發呼吸困難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多次調解只肯賠 5 萬,核查后發現搶救記錄刻意隱瞞血氧飽和度,兩次氣管插管被篡改為一次,病歷造假證據確鑿。最終醫調室調解,醫院賠償 98 萬,相關醫護人員被撤職、暫停執業。
這些案件都指向同一個關鍵,病歷是醫療糾紛維權的核心突破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 6 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手術及麻醉記錄、護理記錄等,醫院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病歷,推定有過錯(不可抗力除外)。
法院典型裁判規則
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對病歷真實性的認定十分嚴格。
醫院擅自修改入院病情、用藥劑量、手術過程等核心內容,導致醫療損害鑒定無法開展,法院會直接依據民法典第 1222 條,推定醫院存在過錯,判決醫院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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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存在書寫瑕疵,比如麻醉記錄缺項、手術同意書日期錯誤、修改未簽名注明,即便不構成篡改偽造,也會影響責任認定,醫院需要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醫院不能以筆誤、系統問題作為病歷修改的免責理由。病歷修改無合理說明、未留存痕跡,即便醫院辯解,法院也不會采納,依舊會認定醫院違規。
最高法也曾審理相關案件,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病歷后,醫院私自添加新材料且無合理解釋,直接被認定為篡改病歷,推定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實操步驟
發生醫療糾紛后,不要和醫院爭吵,第一時間去封存病歷。不管醫院以什么理由拖延,都要當場完成封存,門診病歷、住院志、手術記錄、麻醉記錄、護理記錄全部封存,雙方在場簽字確認,自己留存封存清單。
封存病歷的同時,復印全套病歷資料,所有檢查報告、醫囑單、手術同意書都要復印,讓醫院蓋章確認,妥善保管好復印件。
不要輕易簽署一次性了結的和解協議。醫院往往會在家屬悲痛慌亂時提出小額補償,簽字后即便后續發現病歷造假,也無法再繼續維權。
和醫院協商不成,及時向法院起訴,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提交封存的原始病歷,由專業機構判定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病歷問題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收集整理溝通記錄、繳費憑證、術前檢查報告等輔助證據,和病歷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庭審中能更有力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觀點
醫療糾紛維權不靠吵鬧,靠的是證據和法律程序。圍堵醫院、拉橫幅不僅沒用,還可能觸犯法律,耽誤最佳維權時機。
病歷是醫療行為的黑匣子,真實性直接決定維權成敗。很多家屬忽視封存病歷,給醫院篡改偽造的機會,等發現時證據已經滅失,再想維權難上加難。
不要盲目相信醫院的口頭解釋,醫院的免責說辭大多沒有證據支撐,病歷上的每一處矛盾、每一次涂改,都可能是認定過錯的關鍵。
醫療糾紛涉及醫學和法律雙重專業知識,普通人很難看懂病歷漏洞,也不清楚法律適用細節。及時尋求專業醫療糾紛律師協助,能精準抓住病歷問題,少走維權彎路,爭取合理賠償。
醫院篡改偽造病歷,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還會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醫護人員會被吊銷執業證書,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代價遠大于隱瞞過錯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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