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法官判了他六個月。第二次,是三十六年。
聽起來像是一個慣犯的墮落故事。但數字會騙人——第二次的刑期,不是鐵窗,是心里的一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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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創傷是一次性的。一場事故、一段關系、一個瞬間。但真正困住人的,往往是事后漫長的自我囚禁。反復回放、不斷反芻、在腦海里把那個場景重演三千遍。
他花了三十六年才意識到:真正的判決,是自己給自己下的。
六個月可以服完。三十六年,得靠自己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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