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鞍山發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結舌的案件:劉女士發現,自己藏在冰箱里的14.8萬元和電視柜中的1000元現金,一夜之間全變成了銀行點鈔用的“練功券”,男友王某也隨之失聯。報警后不到3小時,王某便被警方抓獲。
經查,這并非一時沖動的偶發行為——王某從2019年起就心生貪念,多次趁劉女士外出,偷偷將冰箱內的現金換成練功券掩人耳目,累計盜竊9萬余元。案發前,他得知劉女士準備買房、行跡即將敗露,索性將剩余5萬余元現金也一并換成練功券,卷走全部真金后潛逃。目前,王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為什么不是詐騙,而是盜竊?
面對這種“貍貓換太子”的操作,有人可能會問:王某用了練功券來“欺騙”劉女士,這不應該是詐騙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詐騙罪的核心要件是“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處分財物”——也就是說,受騙者因為相信了謊言,自己主動把財物交給了騙子。而在本案中,劉女士從未“主動”將現金交給王某。王某是趁劉女士不在家時,秘密地將現金取走,再將練功券放回原處以掩人耳目。這一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南昌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過一起類似案件:被告人用練功券偷換公司送款現金60萬元,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南通一名門衛用練功鈔替換老板保險柜中的20萬元現金,同樣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四川華鎣市也有被告人用練功券調包自家人25萬元現金,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四個月。
練功券只是盜竊的“道具”,掩蓋了秘密竊取行為本身,不改變盜竊罪的性質。
七年“螞蟻搬家”,盜竊數額如何計算?
本案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法律細節:王某的盜竊行為持續了長達七年之久,分批作案。那么,他的盜竊數額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罪的量刑以實際竊取的財物價值為基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由各省根據本地經濟狀況在法定幅度內確定——通常,“數額較大”為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
王某累計盜竊9萬余元,已遠超“數額較大”的上限。其中前期的部分可能已進入“數額巨大”的量刑區間;案發前卷走的剩余5萬余元及電視柜中的1000元,同樣計入盜竊總額。多次盜竊、持續時間長、手段隱蔽且有預謀,均屬于從重量刑的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從不因“熟人”而網開一面,也從不因“時間漫長”而容忍罪惡。七年時間,足以看清一個人,也足以鑄成大錯。王某用七年時間一點一點蠶食了信任,也蠶食了法律的底線。等待他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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