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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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合同解除糾紛十分常見,不少當事人在對方違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后,既不及時行使解除權,又繼續接受對方的合同履行,后續再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引發諸多爭議。
那么,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后,不及時解除合同且繼續接受對方履行的,此后還能行使解除權嗎?
最高院在《周繼英、魏杰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合同解除條件成就后,解除權人未及時行使解除權,反而繼續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視為其以自身行為放棄了解除權,此后不得再以相同事由主張解除合同,其解除權依法消滅。
裁判觀點簡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解除權行使有明確期限,法律未規定、當事人未約定的,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同時,當事人繼續接受對方履行的行為,視為對合同繼續履行的認可,構成對解除權的放棄,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慣例。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解除權人明知解除條件成就,卻未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反而接受對方履行、收取款項的,應認定其放棄解除權,該權利自其接受履行之日起消滅,此后無權再主張解除合同。
實務解讀:合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需及時行使,不行使權利且接受履行的行為,會讓對方產生“合同繼續履行”的合理信賴。
本案中,周繼英在魏杰違約、解除條件成就后,長期未行使解除權,還接受對方支付的款項,法院據此認定其放棄解除權,該裁判邏輯符合司法實踐中“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定”的基本原則。
適用場景:當事人發現對方違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準備行使解除權時,需避免“不及時行權、繼續接受履行”的誤區,確保權利行使合法有效。
1. 時效條件:解除權行使有期限限制,法定或約定期限屆滿未行使的,權利消滅;無明確期限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避免逾期行權。
2. 行為要求:解除條件成就后,若決定行使解除權,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明確載明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時間;若不打算解除,需明確告知對方,避免接受履行后再主張解除。
3. 證據留存:行使解除權時,需留存書面通知、送達記錄等證據;若對方違約后仍繼續履行,需明確拒絕接受,避免因“默認接受”被認定為放棄解除權。
周軍律師提醒:不及時解除合同且繼續接受履行,將導致解除權消滅,此后再主張解除合同將不被支持。遇到合同解除、解除權行使、違約糾紛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行權思路、留存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權利行使不當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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