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1日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規定共21條,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應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對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定明確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規定提出,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繼續施工的違法行為。
在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明確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耕地領域有關職務犯罪,同時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并罰處理。(記者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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