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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為了轉移自身回款風險,很多上游企業會在合同中設置“背靠背”支付條款。約定買方在收到第三方(如上家或發包方)支付的款項后,再向賣方支付貨款或工程款;若第三方未付款,則買方也無須付款。那么,如果第三方一直不付款,買方是否就可以永久拒絕支付?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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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甲與乙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甲按約為乙提供鋼材。2023年2月5日,雙方又簽訂《協議》,其中約定:甲已在乙的上游發包方A公司處了解了乙的應收工程款數額,甲已與A公司達成協議,在A公司應付乙的工程款中優先支付甲的鋼材款。乙應在與A公司結算收到工程款后,優先支付甲的鋼材款。
但此后,乙一直未與A公司進行工程款結算,也未向甲支付鋼材款。甲遂起訴要求乙支付下欠鋼材款及利息。乙主張,根據協議約定,只有在乙收到A公司的工程款后,才需要支付鋼材款,目前條件尚未成就。
法院認為,該約定不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內容無法反映若乙收不到A公司的工程款,則免除乙付款義務的合意。乙何時收到A公司的工程款不確定,該約定應視為對付款義務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甲早已按約完成供貨義務,可以隨時請求乙履行付款義務。最終判決乙支付鋼材款及利息。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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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支付條款并不意味著第三方付款是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更不意味著第三方不付款就可以免除買方的付款義務。因此,企業在合同中設置或接受“背靠背”條款時,應當認識到該條款并不能真正轉移或消滅付款義務,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付款時間。若買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張權利,或者第三方長期不付款,賣方仍有權直接向買方主張貨款,買方以此為由拒絕付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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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簽訂或履行含有“背靠背”條款的合同時,應如何維護自身收款權益?我們建議:
1、審查條款表述,明確約定最晚付款期限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若對方提出“背靠背”支付方式,應在條款中增加最晚付款期限的約定。具體表述可為:若第三方在某一具體日期前仍未付款,則買方應于該日期后一定期限內自行向賣方支付全部款項。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買方負有向第三方積極主張權利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及時對賬、發函催收、提起訴訟或仲裁等,并約定買方怠于主張權利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固定催收證據,防止買方怠于主張權利
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應主動了解買方與第三方之間的結算進度。可通過書面形式定期向買方詢問第三方付款情況,要求買方提供其向第三方催收的函件、對賬單、訴訟文書等材料。若買方以“第三方未付款”為由拒絕支付,企業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催告買方履行付款義務,并要求買方說明其已采取何種措施向第三方主張權利。所有催收函件、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均應妥善保存,以便在訴訟中證明買方存在怠于主張權利的情形,從而主張買方無權以“背靠背”條款為由拖延付款。
3、提起訴訟或仲裁,直接主張付款義務
當第三方長期未付款,且買方未能提供其已積極向第三方主張權利的證據時,企業不應被動等待,而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在訴訟或仲裁中,企業應主張買方已實際收到貨物或服務,付款義務已經確定,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款項。同時,企業可將第三方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以便法院查明第三方與買方之間的結算情況。若買方存在怠于向第三方主張權利的情形,企業還可依法行使代位權,直接向第三方主張權利。更多關于合同付款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合同法研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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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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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
盈科人才戰略委員會副主任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復旦大學EMBA24級/行動EMBA校長18期
上市公司商學院《企業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上海市工商聯數字經濟商會會員
上海新聯會科創服務團專家律師
上海市僑聯青年委員會專家人才
普陀區歸國華僑聯合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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