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之間的結伴聚會、夜間同行,本是日常社交里最普通的場景,卻常常因為風險意識空白、行為邊界模糊、監(jiān)護責任落空,最終滑向無法挽回的悲劇。云南曲靖這起未成年人遇害案件,在刑事判決塵埃落定之后,受害人家屬將當晚參與聚會飲酒的15名未成年同學一并提起民事追責的舉動,迅速登上了熱搜,5月10日,輿論已經(jīng)炸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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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的核心經(jīng)過十分清晰,15歲女生方某涵在與同學聚會結束后,被一同出行的男同學蔣某某在獨處時意圖性侵,反抗過程中被對方殺害,年輕的生命就此終止。司法機關審理后,對實施犯罪的蔣某某判處無期徒刑,這一判決已經(jīng)是當前法律體系內(nèi),對未成年犯罪人能夠適用的最重刑罰。受害女生的父母最初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當庭提出抗訴申請,后續(xù)在律師的建議下,認清了判決的法律依據(jù)與裁量上限,自愿撤回抗訴,轉而通過民事訴訟,追責當晚一同參與聚會飲酒的15名同學(均為未成年人),想要完整厘清這起悲劇里,所有與風險發(fā)生相關的責任主體。
那么,這15名同學應該承擔責任嗎?
從法律責任的底層邏輯來看,這15名參與聚會的未成年人,首先可以明確排除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以行為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實施了協(xié)助或教唆犯罪的行為為前提,這15人既沒有參與侵害行為,也沒有對行兇者的行為提供任何幫助,更不存在事前共謀,即便全程參與聚會飲酒,也和刑事案件本身沒有任何關聯(lián),自然不會涉及刑事追責。而家屬提起的民事訴訟,核心爭議落在民事侵權責任上,這也是整個事件最容易被大眾誤解的部分。民事追責的核心,從來不是“一起喝過酒就要賠錢”,而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行為與最終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結合未成年人的身份特殊性來看,這類案件的責任認定,還要適配當事人的年齡與認知水平,不能直接套用成年人同飲者的責任標準。
聚會中未成年人飲酒的行為,本身就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但這一行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對女生遇害結果存在過錯。法律上要求的同行者、同飲者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未成年人而言,是有限度、有邊界的,不能要求未成年人群體,具備成年人的風險預判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全程監(jiān)護能力。具體到這起事件,15名同飲未成年人的責任邊界,只在于是否明知同行者飲酒后存在行為失控的可能,是否放任飲酒人員單獨與女生獨處、護送回家,是否完全漠視顯而易見的安全風險,而即便存在這一疏忽,對應的責任也極其有限,且最終由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代為承擔,絕不會出現(xiàn)泛化的集體追責、連帶擔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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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事件的理性討論,大多避開了極端指責,回歸到責任本質(zhì)。有網(wǎng)友認為,不能因為是未成年人就完全無視同伴責任,明知有人飲酒還放任其單獨送女生回家,本身就是對同伴安全的漠視,該承擔的過錯責任不能推脫。也有網(wǎng)友表示,法律責任講究精準對應,不能把犯罪者的核心過錯,分散轉嫁到其他同齡人身上,未成年人的認知本就有限,真正該被重點追問的,是全程缺位的監(jiān)護責任,以及允許未成年人聚集飲酒的監(jiān)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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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真正的價值,從來不是輿論判定15名未成年人該不該賠錢,而是厘清了一個被很多人誤解的常識:未成年人結伴同行的責任,是有限且明確的,法律既不會縱容對風險的漠視,也不會搞情緒化的連坐式追責。這起悲劇的根源,從來不是“同學一起喝了酒”,而是未成年人飲酒行為無人約束、夜間出行無人監(jiān)護、風險場景無人干預,整套未成年人保護與監(jiān)護的鏈條,從始至終處于斷裂狀態(tài)。比起事后追究有限的民事責任,更該正視的是,禁止未成年人飲酒、嚴控未成年人深夜非監(jiān)護聚會、強化同伴風險意識,才是從根源上避免悲劇的核心。法律的作用是劃定責任邊界,而真正能守護未成年人的,從來不是事后的追責,而是事前每一環(huán)的約束與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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