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一壞就沒人管,物業說不歸他們負責,業主干著急。
合同到期了物業還賴著不走,想換又不知道咋辦。
現在新規5月1號起正式執行,好多事情跟以前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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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電梯出問題,物業總說要等維保公司,自己不著急。現在不行了,物業是第一責任人,30臺以上電梯的小區還得配安全總監,每臺電梯都要有專屬安全員,名字電話貼在轎廂里,出了事直接找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續簽了。如果業主不想繼續用,隨時可以解約。物業不能再拿“我們一直在這服務”當理由賴著不走。街道和社區得幫忙組織業主選新物業,特別是老舊小區改造完以后,不能扔著不管。
新物業要接手,必須先和開發商或者老物業一起查一遍小區的電梯、消防、水泵、監控這些共用設施。查出問題沒修好,就不能簽字接收。圖紙、維修記錄、財務賬本這些也得在7天內交清楚,街道和住建部門盯著辦。
信用分成了硬指標。服務不到位、投訴不回應、公共收益不公示,都會被扣分。高信用物業能優先中標,低信用的連新項目都接不了,嚴重失信的直接拉進黑名單。
物業費也不能亂漲。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其中過半數同意才行。電梯廣告、停車費、快遞柜租金這些錢,必須單獨記賬,每季度公示一次,業主查賬、質疑、審計都合法。
催繳物業費也不準斷水斷電、刷不開門禁、不讓坐電梯。業主沒交錢,物業只能調解、起訴或者申請仲裁,不能搞軟暴力。
侵占公共收益、占消防通道、拒不退場這些事,住建、綜合執法、街道都會出手。該罰的罰,該查的查,法院也支持業委會起訴清退。
居委會代管的小區也得按這個辦法來。沒業委會,居委會就能代表大家簽合同、監督物業、處理糾紛。
新規不是紙上談兵,它把原本模糊的責任一條條釘死,把流程一步步寫清楚。業主手里多了幾個實打實的工具:合同解除權、查驗參與權、查賬權、投訴權、起訴權。
電梯能用,樓道干凈,賬目明白,投訴有人回——這事兒,現在真能落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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