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有一個罪名的發案率正在以驚人的速度攀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從大學生出借銀行卡,到程序員提供技術服務,再到普通民眾出售自己的電話卡,大量原本與犯罪無緣的人,因為這個罪名站上了被告席。
幫信罪的法律規定并不復雜,但其構成要件中的“明知”“情節嚴重”等核心要素,恰恰為辯護工作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今天,我們就來系統梳理幫信罪辯護的三個核心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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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戰場:主觀“明知”的認定與反駁
幫信罪在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這里的“明知”,是辯護的首要突破口。
司法推定及其局限。
實踐中,直接證明“明知”幾乎不可能,因此司法機關通常采用推定的方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除非有相反證據):跨省或多人批量辦理、買賣、租賃銀行卡、電話卡的;將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等提供給他人后,又頻繁掛失、補辦的;在異常的時間、地點,以異常的價格、方式交易上述卡、賬戶的。
辯護策略主要有三個方向。
其一,提出反證,證明存在“合理信賴”。例如,行為人雖提供了銀行卡,但對方系多年好友或合法經營的熟人,曾出示過看似真實的營業執照、經營協議,其有理由相信對方是正常經營。這種“合理信賴”是阻斷主觀故意的有力武器。
其二,證明行為人僅具有“模糊認知”,而非“明確知道”。幫信罪要求行為人“明知”,如果行為人只是模糊地感到對方“可能”在從事不法行為,但并不清楚具體是何種犯罪,能否定罪存在爭議。辯護人可以主張行為人最多只是懷疑,而未達到刑法所要求的“明知”程度。
其三,審查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一個初出茅廬的大學生,和一個有多年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其對銀行卡被用于洗錢的認知能力顯然是不同的。前者更容易被認定為“不明知”。
二、第二戰場:“情節嚴重”的數額與人數辯護
根據刑法規定,幫信罪要求“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情節嚴重”的核心標準,是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或者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辯護人在這一戰場大有可為。
首先,對于支付結算金額的計算,應予精細質證。 不能將流入卡內的所有流水都認定為“支付結算金額”。應主張扣除當事人自己的合法資金、與犯罪無關的日常消費、未查證屬實的被害人的資金。有時,卡內雖有巨額流水,但能認定為與犯罪有關的可能只有一小部分。
其次,對于多個“幫助對象”的認定,需嚴格審查。 是否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了幫助,要求這些對象均被查證屬實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如果只有一個或兩個被查實,其他只是有嫌疑但證據不足,則不應計入。
再次,對于違法所得的認定,應扣除合理成本。 出租車位、提供設備等,行為人可能投入了成本,這部分應從獲利中扣除。
三、第三戰場:從“幫信罪”向其他罪名的轉化辯護
在某些情況下,“幫信罪”并非唯一的指控選項。根據行為的不同,罪名可能在“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即掩隱罪)之間搖擺。這兩種罪名的量刑差異巨大:幫信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而掩隱罪“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為不僅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還參與了轉賬、取現等行為,司法機關更傾向于認定為掩隱罪。此時,辯護的工作方向是反向的:論證這些行為屬于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延續,應整體評價為幫信罪,不構成更重的掩隱罪。證明當事人沒有與上游犯罪人共謀,主觀上只是“明知”他人可能犯罪,而未達到“通謀”的程度;證明當事人獲取的只是正常的服務費或提成,并未分得主要贓款。
四、特殊群體的寬嚴相濟
對于在校大學生、剛畢業的學生等特殊群體,因出借銀行卡而涉罪的情況高發。對此,司法實踐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果情節較輕,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可以爭取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即使在審判階段,也可重點論述其社會閱歷淺、系初犯偶犯、積極悔罪等情節,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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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在“明知”的迷宮中尋找出路
幫信罪的激增,是互聯網時代刑法介入新型犯罪的產物。它打擊的是為網絡犯罪“輸血供電”的行為,但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界定“明知”以防止打擊面過大,始終是司法難點。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幫信罪的辯護是一場圍繞主觀狀態和涉案金額展開的精細戰役。通過擊破“明知”的推定、精準計算涉案數額、爭取有利的罪名認定,完全可能在看似已成定局的案件中,為當事人找到“出罪”或“罪輕”的通道。
對于普通人而言,這個罪名也是沉重的警示:不要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你可能覺得這只是“幫朋友個忙”,但在法律上,這可能已經構成了犯罪的“幫助犯”。守住自己的賬戶,就是守住自由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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