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審訊室里滿臉焦急地大喊。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詐騙罪把他告了,原因是他把租賃來用于周口現代城工地的價值200余萬元的腳手架設備,用到了其他工地或償還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設備,離開工地時還沒清點設備也沒告知設備去向。這事兒乍一看,張某好像真有詐騙嫌疑,可事實真的如此嗎?
張某原本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簽了《腳手架分項工程承包協議》,負責周口現代城工地樓房腳手架工程施工。從2021年3月到11月,他以工地需要為由租賃了腳手架設備。但后來他把設備挪作他用,沒用于約定工程。公司發現后,直接以合同詐騙罪報了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還對張某采取了強制措施,偵查結束后就把案子移交給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張某這下可慌了神,他覺得自己只是在工程操作上有問題,根本沒想詐騙。
就在張某不知如何是好時,他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師事務所的李鑒春律師。李鑒春律師從2009年就開始執業,承辦案件超1000件,在刑事辯護領域經驗豐富,尤其擅長侵犯人身、侵犯財產、侵犯知識產權等案件。李律師介入后,馬上開始全面核實證據,他仔細閱卷、會見張某,還調取了相關民事合同、工程往來記錄等材料。通過這些操作,他細致梳理出了租賃、使用、轉移設備的完整過程和時間節點,還原了事情的真實背景和因果關系。
李律師發現,關鍵在于要精準辨析張某的主觀意圖。雖然張某沒把部分設備用于約定工地,但他一直都在搞實際工程經營,設備要么用于工程施工,要么用于債務周轉,沒隱匿、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而且他撤離時沒清點告知,也沒采取虛構身份、逃避聯系等典型詐騙行為,更像是民事履約過程中的不當處置,不具備刑法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同時,李律師系統論證了本案實質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設備使用爭議,屬于民事范疇,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該上升到刑事犯罪。
在審查起訴階段,李律師迅速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還附上了相關工程合同、設備流轉記錄等證據線索,構建了“無非法占有故意+屬于民事糾紛”的辯護體系。檢察機關審查后,采納了李律師的意見,認為張某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觀故意,決定對張某不起訴。可該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訴。經過復查,市人民檢察院維持了不起訴決定。
這個案子給咱們提了個醒,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一定要厘清法律邊界。在實際生活中,你要是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這么做:
第一,遇到法律糾紛先冷靜,別自亂陣腳,及時找專業律師咨詢。
第二,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像合同、記錄等,這些可能成為關鍵。
第三,要清楚民事違約和刑事犯罪的區別,別把民事糾紛當成刑事犯罪處理。
這個案子體現了專業律師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重要性。只要咱們遇到問題積極應對,找對專業人士,合法權益就能得到保障。若您有上述類似經歷,您可以找河南律博律師事務所李鑒春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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