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案例。許某在崗近26年,工作期間視力發展為一級視力殘疾,隨后被公司先降薪免考勤,后以“曠工”為由開除。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賠償20余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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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許某入職某科技有限公司,后續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許某從事商務經理崗位工作。工作期間,許某視力出現病變,逐級發展為一級視力殘疾。
2023年2月,公司與許某溝通協商降薪離崗,約定許某自次月起無需考勤,薪資由8450元/月降至3300元/月,要求許某提交病休申請。
2024年1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許某,自2024年1月1日起需通過門禁考勤設備打卡,但未告知變更后的打卡地點信息。許某收到通知后多次要求進行溝通,但公司均未正面回應。
2024年5月,公司以許某長期缺勤、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許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1月至5月期間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出具離職證明。仲裁僅支持公司向許某給付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駁回許某的其他仲裁請求。許某不服,訴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在2023年3月1日后,已不對許某作實質性考勤要求,2024年1月單方面變更考勤規則,既未與許某溝通,亦未告知打卡地點等具體信息,屬于以變更考勤要求的方式制造許某曠工的情形。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法院判決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多萬元、2024年1月1日至5月8日期間工資1萬多元,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武漢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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