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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看到關于一名干部的通報時,經常會產生類似下面這樣的困惑:
為什么一名原本擔任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在被撤職后仍然能擔任相當于處級的調研員?為什么一名因遭到問責而被公開免職的干部,過了兩年后又悄悄“官復原職”了?為什么一名干部明明被降級了,卻依然占據著之前的領導崗位一動不動?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困惑,其實就是沒有搞清楚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關系,沒有搞清楚免職、降級、降職、撤職、辭職、停職是不同的概念,所以野望谷就來給大家好好地入木三分講解一番。
由于內容較多,所以這個話題將分為上、下兩篇。本文是上篇,著重來聊聊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以下所有講解的出處依據,全部來自于《公務員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黨的《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中紀委等五部門《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公務員考核規定》等權威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以下為表述方便起見,統稱為“規定”。)
【一 · 概念】
我們先說概念。按照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職級”、“級別”是三種指向不同但又彼此聯系的概念。
舉個例子,某人擔任的“局長”就是一種“職務”,某人擔任的“二級調研員”就是一種“職級”,某人的工資待遇為“二十級”則是一種“級別”。國家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的制度,所有公務員都會擁有一定的級別,但并不是所有公務員都會擁有職務或者職級。
三者之中,“職務”的公眾出鏡率是最高的、也是最為人們關注的,“職級”次之,“級別”再次之。具體來說:
“職務”側重于強調崗位職責、崗位權限,它通常與“領導”相提并論,領導職務有選任制(選舉)、委任制(任命)、聘任制(聘用)三種產生方式。
“職級”側重于強調個人待遇、個人資歷,它近似于事業單位中“職稱”的概念,職級有委任制(任命)、聘任制(聘用)兩種產生方式。在歷史上,“職級”曾有過一個大家更為熟悉的舊名稱,也就是“非領導職務”。
“級別”則通過數字呈現,它的主要作用就是用來確定工資檔位。
“職務”與“職級”之間可以相互兼任或轉任。比如,一個地級市的市局副局長與三級或四級調研員大致相當,這名副局長既可能同時兼任三級或四級調研員,也可能本就是由三級或四級調研員轉任過來的;反之亦然。
“職務”負有領導責任,“職級”則不負有領導責任。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自然就是指揮鏈條體系中的一員,而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享有一定職級的公務員則需要按照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哪怕是指揮者的職級低于被指揮者的職級。
如果一名公務員既擔任領導職務、又同時兼任職級的話,那么組織上對他就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他的個人情況將被上級組織全面掌握,他日常履職時也主要是以領導職務的面貌示人;
如果一名公務員僅享有職級、而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話,那么即便是他的職級已經與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相當,上級組織也不會對他按照單位領導成員進行管理,他亦不享有相當于單位領導成員的指揮權限,對他的管理也主要局限于本單位內部。
除了“職務”和“職級”之外,還有一個叫“職位”的概念:
“職位”側重于強調崗位的類別和性質,按照規定,我國公務員主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這3類職位。
一般來說,“職位”通常不會與“領導”相提并論。所有公務員都可以被劃分到某一類“職位”中,往后他們既可以走“職務”序列晉升,也可以走“職級”序列晉升。
選拔領導職務時有一套嚴苛復雜的程序要求和任職資格限制,通常需要經過分析研判、建議醞釀、提出動議、民主推薦、談話調研、組織考察、民主測評、討論表決、任前公示、任職談話、任命或選舉(或有)等多個環節。這其中,崗位履職需求、個人素質能力通常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也就是得確保被任命的人能夠“勝任”這個領導崗位才行。
而晉升職級時的程序要求就沒有這么復雜了,通常只需要經過提出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任前公示、單位審批這幾道程序。相比起選拔領導職務來說,晉升職級通常不太需要考慮被任命的人是否有能力、是否能“勝任”的問題。當然了,晉升職級的任職資格限制還是有的,不過這種限制更多考量的還是個人資歷。
另外,從編制的角度說,一個單位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名目都是由上級編制部門明文確定的,本單位無法隨意增加或改變,這也就在客觀上限制了選拔領導職務的自由度;
而職級晉升只要不超出規定的數量比例限制,不違反規定進行越權配置、破格晉升,那么本單位還是擁有較大自主決定權的。
一名公務員不論是否擁有“職務”、是否擁有“職級”,只要他是一名國家公務員、擔任著某種“職位”,那么他就必然擁有某種“級別”。
影響公務員“級別”的首要因素是職務和職級,也就是說,只要個人職務越高、職級越高,那么他對應的級別自然也就越高,級別應緊隨職務和職級同步晉升;
次要因素是個人資歷和實績表現,也就是說,即便他的職務或職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但只要他的考核結果達到了要求、或者年序資歷滿足了條件,那通常就得按要求晉升他的級別、提高他的工資檔位。
除了職務、職級、級別之外,還有一個概念叫“銜級”。“銜級”的概念與“職級”近似,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職級”在公務員隊伍中具有普遍適用性,而“銜級”只適用于特定的行業系統之中。目前我國除了解放軍軍銜、武警部隊警銜之外,就只設立了人民警察警銜、海關關員關銜、消防救援銜、外交人員外交銜這幾類銜級,設置這幾類銜級有的是出于其紀律部隊屬性,有的則是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
此外,對于監察委員會中的監察官、法院中的法官、檢察院中的檢察官,他們實行的是職務序列“等級”,而不是“銜級”。
第二,公務員系統中的“職級”不是必須授予的,例如達到一定級別的領導干部可能只擁有“職務”,而并無“職級”傍身。但“銜級”在特定系統中則是全覆蓋的,比如只要是一名在公安、國安、司法行政部門或法院、檢察院系統中處于在編在職狀態的正式警察,那么不論其職務大小、級別高低,都必然擁有某種警銜。
第三,除了表明資歷、業績、待遇之外,“銜級”往往還比“職級”增添了一層功勛、榮譽、優撫的意味。
【二 · 層級】
明白了“職務”、“職級”、“級別”的概念后,我們再來看它們各自的層次序列,以及相互之間的套轉對應關系。
我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層次由高到低可以劃分為10個等級——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此外,很多人印象中還有一個介于“鄉科級”與“科員級”之間的“股所級”,比如縣直屬部門下面的股長(科長)、鄉鎮街道下面的所長(站長)等等。但事實上,“股所級”并不是一級法定的領導職務層次,擔任股長(所長)的往往要么是資深科員、要么是鄉科級干部。
我國不同類別公務員職位的職級序列不盡相同,就以最常見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為例,其職級序列由高到低可以劃分為12個等級——
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務員職級僅在廳局級以下設置。一名公務員在達到了一級巡視員職級時,他在職級晉升這條道路上也就走到了頭。
我國公務員的級別由高到低可以劃分為27個等級,它們統一以數字標識,從一級直到二十七級,數字越小、級別越高,數字越大、級別越低。
按照規定,公務員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層次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之間的對應關系是:
(1)廳局級正職,對應一級巡視員(相當于歷史上的巡視員);
(2)廳局級副職,對應二級巡視員(相當于歷史上的副巡視員);
(3)縣處級正職,對應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相當于歷史上的調研員);
(4)縣處級副職,對應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相當于歷史上的副調研員);
(5)鄉科級正職,對應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相當于歷史上的主任科員);
(6)鄉科級副職,對應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相當于歷史上的副主任科員);
(7)鄉科級副職以下,歷史上叫科員的,現在對應一級科員職級;
(8)科員以下,歷史上叫辦事員的,現在對應二級科員職級。
在實踐中,一名干部同時兼任領導職務和職級的,職級大多不會低于領導職務層次;一名干部由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往往還會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晉升一個職級。
舉例來說,不少廳局級副職干部在離開領導崗位后可以直接晉升到一級巡視員;不少縣處級副職干部由于身兼三級調研員,因而在離開領導崗位后可以直接晉升到二級調研員;不少鄉科級正職干部由于身兼一級主任科員,因而在離開領導崗位后可以直接晉升到四級調研員;
相反,如果該名縣處級副職干部先前未兼任三級調研員的話,那么他就不能直接晉升到二級調研員;如果該名鄉科級正職干部先前未兼任一級主任科員的話,那么他同樣不能直接晉升到四級調研員。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之間的對應關系是:
(1)國家級正職:一級;
(2)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3)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4)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5)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6)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7)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8)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9)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10)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可見,職務與級別之間是典型的“一職對應多級”。而且領導職務層次越低、涉及的公務員人數也就越多,相應的個人具體情況也更千差萬別、資歷分布也更參差不齊,因此對應的級別也就越繁多。
需要注意的是,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下屬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級到十五級,也就是跟上面的廳局級副職相當;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下屬機關的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一級到十七級,也就是介于上面的廳局級副職與縣處級正職之間。
這種做法也是跟先前國家有關“副部級國家局的內設機構為副廳級,內設機構下設處室為正處級;副省級城市的市直工作部門和市轄區為副廳級,市直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和市轄區工作部門為正處級”的原則是一脈相承的;
很多人在談到副省級城市的干部級別時,習慣把市局副職、市轄區副職干部稱為“大正處”,把市局下面的處長、市轄區下面的街道辦主任稱之為“小正處”,從這里便可以找到依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與級別之間的對應關系是:
(1)一級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
(2)二級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3)一級調研員:十一級至十七級;
(4)二級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
(5)三級調研員:十三級至十九級;
(6)四級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7)一級主任科員:十五級至二十一級;
(8)二級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9)三級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三級;
(10)四級主任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四級;
(11)一級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12)二級科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由此可見,我們并不能簡單地從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來簡單推導出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三者之間并不是絕對一一對應的:
比如,縣處級正職對應一級調研員和二級調研員,同時對應十二級至十八級,然而卻只有二級調研員才是完全一樣地對應十二級至十八級,一級調研員則是對應十一級至十七級、也就是介于廳局級副職和縣處級正職之間;
又比如,縣處級副職對應三級調研員和四級調研員,同時對應十四級至二十級,然而卻只有四級調研員才是完全一樣地對應十四級至二十級,三級調研員則是對應十三級至十九級、也就是介于縣處級正職和縣處級副職之間。
這種現象,跟前面講到的很多擔任領導職務的資深干部在離開實權崗位后、單位往往會給他提高一級來安排職級的做法也是相呼應的。所以說,人們常把一級調研員視為“大正處”,把三級調研員視為“大副處”,把一級主任科員視為“大正科”,把三級主任科員視為“大副科”,并非沒有道理。
【三 · 待遇】
說完了“職務”、“職級”、“級別”三者的概念和層次后,我們再來談談它們最主要的一個應用場景——“待遇”。
概括來說,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的“待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政治待遇,比如是否有資格以及有多大權限參加會議、閱處文件、聽取匯報、參加組織生活、參與議事決策等等;
二是工作待遇,主要是指在秘書配備、警衛配備、公務用車、辦公室面積、差旅標準、住房和宿舍標準等方面的規格;
三是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在醫療保健、交通補助、住房補助、日常福利、退休后療養等方面的標準;
四是工資待遇,主要是指在工資獎金、養老金等方面的標準。
簡而言之,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主要同“職務”掛鉤,生活待遇主要同“職級”掛鉤,工資待遇主要同“級別”掛鉤。
由于職務可以直接影響職級和級別,而職級只能直接影響級別、對職務的影響力則會弱一些,所以只要一名干部擔任的領導職務層次上去了,那么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工資待遇往往都會同步得到提升;
即便是這名干部退休了、或者是轉任為職級公務員了,他原先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也能有相當一部分得以繼續保留,除非這名干部是因為不勝任、不適宜、或者出現過錯而被免去領導職務的。
但是,如果一名干部只是被晉升了職級,而卻并未同時兼任、先前也沒有擔任過相當于這一職級的領導職務的話,那么他往往就只會在生活待遇、工資待遇上獲得提升,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則不會發生改變。
假如一名干部既擔任著領導職務、同時又兼任著職級的話,那么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應按照領導職務確定,生活待遇、工資待遇則應按照“就高原則”確定。
舉個例子,市局的一名科長晉升為四級調研員后,盡管他在生活待遇、工資待遇上朝著本單位的副局長看齊了,但他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卻不會發生太大變化,基本還是跟其他普通科長一樣,他仍然要聽從局領導的指揮,干部管理關系仍舊停留在本單位內部;
市局的一名副局長在轉任(或兼任)三級調研員后,一方面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會發生顯著變化,甚至(在轉任的情況下)還會因為不再擔任實職領導職務而有所縮水,但另一方面他的生活待遇、工資待遇卻可能還因此獲得些許提升,畢竟三級調研員相當于是“資深副處”,其對應的級別介于縣處級正職與縣處級副職之間。
當然了前面講過,“一職對應多級”是普遍性的現象,公務員的級別也不完全是由職務或職級決定的,個人資歷和實績表現也能發揮一定的影響。因此,同等職務或職級的干部雖然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的標準大體是一樣的,但他們的工資待遇卻很有可能存在差異。
按照規定,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
如果一名公務員累計五年獲得稱職以上考核結果的話,那么即便是他的職務(職級)未發生任何變動,也需要在他目前所擔任職務(職級)對應的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這樣一來工資待遇也就得到了提高;
如果一名公務員累計兩年獲得稱職以上考核結果的話,那么即便是他的職務(職級)未發生任何變動,也需要在他目前所處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下篇預告】
本文作為上篇,主要是跟大家聊了公務員的職務、職級、級別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至于下篇,咱們就來聊聊免職、降級、降職、撤職、辭職、停職這些概念到底有啥區別?它們到底哪些屬于組織處分,哪些不屬于組織處分、只是正常的職務調整?遭到處分對個人發展究竟有多大影響?為什么有的人能夠“去職而不降級”,或者幾年后又被“官復原職”呢?
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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