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總統府于4月29日發布命令,修訂了縣/鎮行政管理相關的行政指令,廢除了在縣/鎮行政管理委員會中設有一名軍方代表作為成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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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通過第1/2026號指令,對2025年7月30日國家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第3/2025號縣行政指令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替換了該指令的第11條。
根據該修訂內容,縣行政管理委員會中將不再包含軍方代表,其余成員將繼續任職。修訂后的第11條規定:省或邦政府、內比都委員會為實施縣級行政工作,經聯邦政府批準成立縣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主席由縣總務局局長擔任,秘書由緬甸警察部隊縣級警察局長擔任,成員包括:縣規劃局局長、縣法律辦公室主任、移民監督與人口部縣局局長以及縣總務局局長指定的一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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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總統辦公室通過第2/2026號指令,對國家管理委員會于2025年7月30日發布的第4/2025號鎮區行政指令的第11條進行了替換修訂。修訂后規定:省或邦政府、內比都委員會為實施鎮級行政工作,經聯邦政府批準成立鎮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主席由鎮總務局局長擔任,秘書由緬甸警察部隊鎮警察局長擔任,成員包括:鎮規劃局局長、鎮法律辦公室主任、移民監督與人口部鎮局長以及鎮總務局局長指定的一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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