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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夫妻共同遺囑有效!法院:代簽捺印不影響效力,子女應尊重父母意愿
【案情簡介】
王秀英與李建國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三子女:李明、李紅、李強。李建國于2018年2月28日去世。
2017年10月20日,李建國與王秀英為防止百年之后子女因遺產繼承糾紛影響親情,特立下遺囑。由于當時簽訂遺囑時王秀英無書寫能力,由李建國代為簽字,后王秀英按手印并加蓋人名章。
遺囑涉及房產:
一號房屋:位于海淀區,建筑面積41.9平方米,一居室,登記在李建國名下
二號房屋:位于昌平區回龍觀鎮,登記在李紅名下
三號房屋:位于昌平區回龍觀鎮,登記在李強名下
遺囑主要內容:
將二號房屋贈與李紅所有
將三號房屋贈與李強所有
一號房屋由李明所有,但因一號房屋在三環以內,二號、三號房屋在五環以外,為平衡要按一號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3%計算,由李紅和李強每人出現金給李明經濟補償
兩位老人百年以后,一切等物由三個子女平均分配
此遺囑要等兩位老人都百年以后才能生效
王秀英擔心因遺囑簽名瑕疵導致自己百年后子女產生糾紛影響親情,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遺囑有效。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王秀英主張:
2017年10月20日的遺囑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雖然王秀英無書寫能力,由李建國代為簽字,但王秀英按手印并加蓋人名章;
請求法院確認遺囑有效,待王秀英百年后三子女依照執行。
被告李明辯稱:
該遺囑缺乏真實性,內容上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范圍;
形式上不符合法律關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
遺囑筆跡太過潦草,可能系被人脅迫,緊張狀態下書寫;
王秀英不會寫字,更不會認字,她親口所說不了解此份遺囑內容,也沒有簽字、按手印等行為;
一號房屋是李建國的房產,是根據當時國家房改房政策,使用李建國夫妻二人工齡抵扣,按標準價格購買所得,不屬于遺產;
二號、三號房屋與李建國拆遷所得房產沒有關聯,應調查清楚并公平分配。
被告李紅、李強辯稱:
認可遺囑有效,是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遺囑形式:2017年10月20日"遺囑"由李建國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捺印,注明年、月、日。王秀英雖未親筆書寫其遺囑內容,但李建國代為書寫后,王秀英簽名捺印并加蓋人名章。
一號房屋來源:2000年10月12日,李建國與甲公司簽訂《自管公房購銷合同》,約定由李建國購自住房海淀區一號房屋,建筑面積41.9平方米,一居室。2000年11月14日,上述房屋登記至李建國名下。
房屋登記情況:二號房屋登記在李紅名下;三號房屋登記在李強名下。
【法院判決結果】
李建國與王秀英于2017年10月20日簽訂的遺囑有效。
判決理由:
遺囑形式要件:從遺囑的形式上看,李建國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捺印,注明年、月、日,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共同遺囑性質:王秀英雖未親筆書寫其遺囑內容,但李建國代為書寫后,王秀英簽名捺印并加蓋人名章,該份遺囑是一份夫妻合立的共同遺囑。
形式瑕疵不影響效力:雖然對王秀英來說,其遺囑在形式要件上略有瑕疵,但該共同遺囑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形式瑕疵不能推翻王秀英關于其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愿,且王秀英在本案中仍表示該遺囑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本案遺囑應屬于有效遺囑。
遺囑效力與繼承范圍:遺囑系被繼承人關于身故后自身財產處分的單方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遺囑處分的財產如不屬于被繼承人個人財產,將不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后果。故涉案遺囑是否有效與繼承人能否憑該遺囑繼承相應遺產,不是同一概念。
抗辯意見不成立:關于李明主張涉案遺囑處分了不屬于李建國、王秀英的財產,遺囑不是王秀英真實意思,遺囑應屬無效的抗辯意見,并無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夫妻共同遺囑效力認定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遺囑中,一方代另一方簽字,另一方捺印并加蓋人名章,形式上雖有瑕疵,但不影響遺囑效力。同時,遺囑效力與繼承范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核心法律要點
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遺囑,雙方在遺囑中對各自或共同的財產作出安排。夫妻共同遺囑在形式上可以是一方書寫,另一方捺印確認。
代簽捺印的效力
無書寫能力的遺囑人,由他人代為書寫后,遺囑人簽名捺印并加蓋人名章,該形式瑕疵不能推翻遺囑人關于其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愿。
遺囑效力與繼承范圍的區別
遺囑系被繼承人關于身故后自身財產處分的單方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遺囑處分的財產如不屬于被繼承人個人財產,將不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后果。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夫妻共同遺囑中,一方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另一方雖有形式瑕疵,但不影響整體遺囑效力。
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主張遺囑無效需要提供充分證據,否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李明主張遺囑不是王秀英真實意思,但無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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