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發布一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曹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
被告人曹某系緬甸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曹某在明知“紅牛”“對頂牛圖形”系我國天某公司合法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將境外生產的“DuoBull”牛磺酸飲料報關進口,并以“緬甸紅牛”名義在國內銷售,銷售金額達466萬余元。曹某辯稱其在緬甸擁有合法商標權及著作權,且商品進入我國已通過海關監管,不具有犯罪故意。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均認定,商標權保護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境外注冊的商標權不能對抗我國在先合法商標;海關審查僅為形式審查,通關不代表知識產權狀態合法。曹某曾在我國申請近似商標被駁回,其已明知相關標識存在侵權風險,卻還實施生產仿冒、繞道通關等刻意逃避監管,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情節特別嚴重,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通過海關監管進口商品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案涉商品雖經我國海關監管程序入境,但商品本身系假冒他人“紅牛”“對頂牛圖形”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商品,侵害了商標權人在我國境內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案裁判在重申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基礎上,明確傳遞了“形式合規不等于實質合法”的司法導向,為進出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合規劃出清晰紅線。
案例二
咖啡公司訴文化公司著作侵權
普洱漫某咖啡公司(以下簡稱漫某公司)投資建設的咖啡博物館內,其員工通過篩選、編排咖啡知識并融入原創表達形成的文字敘述與版面設計,經授權取得相關著作權財產權利。2022年7月,被普洱華某文化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員工吳某昊參觀該博物館時拍照后,咖啡博物館的相關文字內容與版面設計在“普洱中心咖啡文化長廊”中高度雷同展出。漫某公司認為華某公司、吳某昊及其關聯公司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訴至法院,訴請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寧洱縣人民法院一審、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認為,涉案展陳內容在內容選擇、編排及表述上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華某公司員工曾接觸并拍照,其后展出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其關于來源于其他在先作品的抗辯不能成立,構成侵權。鑒于侵權展板已撤換且展覽具有公益性質,法院判令華某公司賠償損失及維權費用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著作權法保護企業品牌建設與文化塑造智力成果的生動實踐,對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場所的展陳內容保護具有示范意義,也為普洱咖啡地域品牌培育提供了司法支撐。
案例三
文化傳播公司訴個人侵害商標權
被告寧洱某商貿服務中心在網絡平臺開設“萬唯圖書店”,銷售盜版教輔圖書,且存在刷單行為。原告萬某公司系“萬唯”“萬唯中考”注冊商標權利人,其正品教輔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萬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寧洱某商貿服務中心停止侵權、披露數據、銷毀庫存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3萬元。訴訟中,寧洱某商貿服務中心承認銷售侵權圖書的事實,且銷售中存在刷單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值得關注的是,法院明確將刷單作為法定賠償中的不利情節予以考量。法院指出,刷單雖未形成真實交易,但會擠占正版商品市場機會,導致權利人銷量流失、價格體系受侵蝕等間接損失。綜合考慮侵權事實、經營數據、刷單情節及維權合理開支,法院在法定賠償幅度內酌情判令被告賠償1.4萬元。
【典型意義】 刷單行為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所明令禁止的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本案對電商領域刷單這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給予了否定評價,警示經營者誠信經營,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案例四
協會訴某KTV侵犯放映權
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發現某KTV未經許可使用其管理范圍內的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其作品放映權。遂訴至寧洱縣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許可使用費及維權開支。法院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宣部(國家版權局)“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按照當地法院、版權局、文旅局建立的KTV行業著作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邀請文旅局、版權局、市場監管局共同組成調解小組。通過精準釋法、行業指導,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KTV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支付版權許可使用費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1.77萬元。
【典型意義】 針對作品權屬、侵權行為及損害賠償的認定較為復雜的情況,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版權局建立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以“多元聯動”凝聚解紛合力,以“精準釋法”降低對抗性,以“利益平衡”促成實質和解,實現了權利人權益保護與娛樂行業健康發展的雙贏,為同類批量糾紛的化解提供了可復制的樣本。
記者 謝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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