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做完骨科手術都以為萬事大吉,卻不知道體內可能藏著沒取干凈的螺釘、鋼釘。最近廣西一起手術異物殘留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患者體內螺釘留了 11 年,醫院只愿賠 4500 元營養費,這樣的賠償真的合理嗎?今天就用最通俗的話,把手術異物殘留的維權邏輯講清楚。
本文大綱
1.廣西骨科手術螺釘殘留 11 年真實案例還原
2.手術異物殘留對應的法律條款與責任認定
3.國內法院同類案件裁判標準與賠償參考
4.發現體內有手術異物的完整維權流程
5.醫療糾紛律師對異物殘留賠償的專業解讀
真實案例:螺釘在體內藏 11 年,4500 元難抵多年痛苦
廣西季先生的母親 2015 年做左腿骨折手術,2017 年二次取鋼板時,醫院明確告知所有螺釘已取凈。直到 2025 年在其他醫院拍片,才發現左腿深處還留著一顆螺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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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11 年里,老人長期走路無力、頻繁摔倒,生活質量大打折扣。家屬找到醫院協商,院方承認是醫生操作失誤,卻拒絕認定醫療事故,僅提出免費取出螺釘 + 賠償 4500 元的方案。
這樣的情況并非個例。重慶一位女士骨折術后,螺釘被誤打入關節腔,引發感染與鋼板外露,鑒定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后,醫院仍反復推諉不賠償。湖南有患者體內紗布殘留 11 年,最終被判定九級傷殘,獲賠 39 萬余元。對比之下,4500 元的賠償,連后續手術與康復費用都難以覆蓋。
法律依據:體內留異物,法律直接認定醫院有責
手術中把螺釘、紗布、器械遺留在患者體內,不是小疏忽,是明確的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診療規范,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屬于醫療事故。手術前后器械清點是基本操作,未取凈螺釘直接違反診療常規,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明確,軟組織內異物滯留、體腔遺留異物,即便無需二次手術、未造成嚴重功能障礙,也屬于四級醫療事故。若異物長期殘留引發疼痛、感染、活動受限,醫院責任會進一步加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損,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診療規范遺留異物,可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
法院裁判規則:異物殘留案,醫院幾乎全擔責
法院審理手術異物殘留案件,核心看三點:醫院是否有過錯、過錯與損害是否有因果關系、損害后果嚴重程度。
從全國判例來看,只要能證明異物是手術遺留,法院通常會認定醫院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訴訟時效從患者發現異物之日起算,即便過去十年、二十年,只要能證實損害關聯,依舊可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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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盆腔紗布殘留 7 年案,法院判賠 14.8 萬;江蘇腹腔紗布殘留 23 年案,法院駁回醫院時效抗辯,支持患者賠償請求;北京口腔車針斷裂殘留案,醫院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還需支付 4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類案件賠償金額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遠高于醫院私下提出的幾千元補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會根據殘留時間、痛苦程度、身體影響綜合判定。
發現體內有手術異物,這樣做最穩妥
先去正規醫院做 CT、X 光檢查,留存清晰的影像報告,確認異物位置、大小與形態。
第一時間回原手術醫院封存全部病歷,入院記錄、手術記錄、護理記錄、費用清單都要封存,防止病歷被篡改,封存時務必雙方簽字確認。
不要急著接受醫院的小額賠償,不簽任何放棄追責的協議,傷情與后續風險未評估前,輕易簽字會失去后續維權權利。
協商不成可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明確醫院過錯比例、因果關系與傷殘等級,鑒定結果是索賠核心依據。
仍無法解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病歷、影像報告、鑒定意見等證據,依法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
律師觀點
手術異物殘留不是意外,是醫院管理與操作的失職。4500 元的賠償,既無法彌補患者多年身體痛苦,也不符合法定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需按實際損失計算,后續取異物手術費、康復費、因傷病產生的誤工費、護理費,以及長期遭受的精神損害,都在賠償范圍內。
患者無需擔心維權難度,只要證據完整,醫療損害鑒定會明確醫院責任,法院會依法支持合理訴求。遇到此類情況,不要忍氣吞聲,也不要被醫院的敷衍態度影響,依法維權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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