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商家宣稱蔣雯麗代言‘歐派健康整裝’家具,消費者質疑欺詐卻遭檢察院駁回。關鍵爭議:本案蔣雯麗代言 '歐派健康整裝'家具的舉證責任是由經營者承擔,還是由消費者承擔?且簽名‘蔣文麗’非‘蔣雯麗’;專家指出三大法律漏洞,已觸犯原則性錯誤,并認為司法鑒定遭拒已影響案件公正。"
——請安徽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查明事實之一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
本案事實是經營者曹宗和在自己租賃的門店和安慶市南翔博覽中心廣告推宣演員蔣雯麗代言其“歐派健康整裝”家具,并于2024 年11 月 3 日與消費者吳某某簽訂《全屋定制合同書》約定購買的涉案產品由演員蔣雯麗代理。
那么,本案蔣雯麗代言“歐派健康整裝”家具的舉證責任是由經營者曹宗和承擔,還是由消費者承擔?
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慶檢民監(2026)3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認為,消費者吳某某不能證明蔣雯麗沒有代理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則曹宗和就不構成欺詐。
為此,吳某某不服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慶檢民監(2026)3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請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在復查中首先認定本案舉證責任究竟由誰承擔的這個基礎性問題,這也是決定本案勝負的一個焦點問題。
經查,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慶檢民監(2026)3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認定事實如下: “本案中,吳某某(編者注:應其要求隱去名字,下同)主張曹宗和向其銷售全屋定制產品的行為構成欺詐,主要理由是曹宗和在經銷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時,使用蔣雯麗肖像進行宣傳,……為支持其主張,吳某某提交了北京商報的文章《孫儷換胡歌歐派家居官宣最新全球品牌代言人》和新浪財經網頁打印件。經查認為,該兩組證據均為涉 ‘歐派家居’的相關新聞報道,歐派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江山歐派門業股份有限公司系不同企業,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系江山歐派門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曹宗和經銷的是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故吳某某提交的該兩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吳某某以此主張曹宗和構成欺詐,缺乏證據。吳某某在二審中申請對蔣雯麗的授權簽名進行司法鑒定,應無必要,二審未予準許,并無不當。綜上,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本院決定不支持吳某某的監督申請”。
也就是說,該段認定事實的文字邏輯是消費者吳某某不能證明蔣雯麗沒有代理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則曹宗和就不構成欺詐;且認定對蔣雯麗(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注:《肖像使用授權書》簽名是 “蔣文麗”,而非 “蔣雯麗”,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應予糾錯)的授權簽名是否真實也沒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經調研認為,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慶檢民監(2026)3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出現三個重大錯誤: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 “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本案中,主張蔣雯麗代言“歐派健康整裝”家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經營者曹宗和,而不是消費者吳某某。因此,主張蔣雯麗代言“歐派健康整裝”家具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曹宗和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作為消費者的吳某某承擔舉證蔣雯麗代言曹宗和產品的責任。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慶檢民監(2026)3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錯誤適用法律,顛倒了舉證責任,并以舉證倒置認為消費者不能證明蔣雯麗沒有代理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則經營者曹宗和就不構成欺詐,而不審查經營者曹宗和是否應該承擔舉證責任,不審查曹宗和提供的《肖像使用授權書》是否真實,觸犯原則性錯誤。
二、《肖像使用授權書》簽名人是“蔣文麗”,而非 “蔣雯麗”,并不是同一個人,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在莊重的司法文書上認定 “對蔣雯麗的授權簽名進行司法鑒定,應無必要,二審未予準許,并無不當”,明顯混淆了“蔣文麗”與“蔣雯麗”的關系,“蔣文麗”與“蔣雯麗”究竟是否是同一個人,或者說,“蔣文麗”就是“蔣雯麗”的曾用名,需要公安機關的佐證,但是《肖像使用授權書》沒有公安機關的佐證,不能證明“蔣文麗”就是 “蔣雯麗”。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承辦人對“蔣文麗”是否是 “蔣雯麗”問題沒有調查清楚就錯誤出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結合上述 “一”,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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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曹宗和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肖像使用授權書》沒有原件,只有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授權簽名人是“蔣文麗”,而非 “蔣雯麗”;沒有公安機關的佐證,不能證明“蔣文麗”就是 “蔣雯麗”;在沒有公安機關佐證的前提下,該《肖像使用授權書》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三、因為《肖像使用授權書》沒有原件,只有復印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九十條第五款規定, “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司法機關不應采信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應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申請對《肖像使用授權書》簽名人“蔣文麗”進行司法鑒定,是為了查清“蔣文麗”與“蔣雯麗”究竟是否是同一個人,是本案的一個基礎性的問題,是查清基本事實的需要。不允準司法鑒定就是放棄查清基本事實的機會,不能體現公正,結合上述 “一” “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綜上,消費者不能證明蔣雯麗沒有代理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不等于蔣雯麗就是代理了其產品。蔣雯麗是否代理了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需要主張該代理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經營者曹宗和舉證證明。在證明蔣雯麗是否代理了江山歐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產品時,消費者不能替代經營者舉證,司法機關也不應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消費者,而不審查《肖像使用授權書》的真實性。
因此, 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江文兵、助理檢察官章凡在明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 “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前提下,在明知申請人吳某某在向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書》時明確標注“一審原告雖然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商報的報道文章《孫儷換胡歌歐派家居官宣最新全球品牌代言人》與本案無關聯性,但是舉證責任依法由曹宗和承擔,而不是消費者吳禮明承擔”的前提下,依然重復引用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皖08民終1955號適用法律錯誤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民事判決的認定,涉嫌違反《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款之規定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實,申請人有權依據《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向安徽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反映問題并請求予以查處。
申請人再次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四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必要時可以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咨詢論證”之規定,鄭重地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在復查過程中遞交《請求聽證申請書》,請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允準(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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