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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上或者大街上,常常可以看到某些法律咨詢服務公司標榜“匯集多位高級律師承擔顧問”“代理過數千位客戶”等名頭。這是真的嗎?如果遇到官司,這類公司能否提供與其宣傳相匹配的專業服務?
讓我們通過“風險警示錄”欄目
從實際案例出發
一同看清陷阱
助您安心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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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律咨詢服務公司的
“夸大式宣傳”
如何應對才能規避被騙呢?
律師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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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近期普遍出現的以法律咨詢公司名義,接受消費者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甚至訴訟代理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情形。
本案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認定法律咨詢公司宣傳的“匯集多位高級律師承擔顧問”“代理過數千位客戶”等內容為虛假宣傳。
事實上,法律咨詢公司從業人員無需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其行為也不受《律師法》等規定的限制,在商業宣傳過程中,宣傳口號可能存在大量虛假宣傳的情形,針對具體糾紛的處理方案、處理結果做虛假承諾等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也屢屢發生。
雖然行政部門可以對法律咨詢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但消費者與法律咨詢公司簽署的合同效力、能否履行、能否要求退費還需要以法院審理并判決為準。一方面消費者的主張未必能得到法院支持,另一方面,再次維權過程也是成本高昂,不僅原來的法律問題尚未解決,損失還進一步擴大。
因此
為保護您的自身權益,建議您:
法律問題找律所,律師真假看證件!
夸口無人能匹敵,一般都是大問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資訊來源丨廣州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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