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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在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訴東莞市樟木頭鎮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該案的庭審吸引了不少關注。此案涉及生態公益林政策性補助資金分配及經費使用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
據了解,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位于東莞市樟木頭鎮,是東莞商人黃淦波于1999年承包了東莞市樟木頭鎮石新村村委約一萬畝集體林地,多年來,觀音山開發公司以自籌資金,將一座名不經傳的荒山發展成為集森林氧吧、文化體驗、姻緣許愿于一體的國家AAAA級旅游風景區,景區坐擁東莞市面積最大、最完整的原始次生林,森林覆蓋率高達92%以上,空氣中負氧離子含量極高,公園內有包括金茶花在內的近百種國家珍稀動植物,具有重要生態價值,被稱為東莞“城市之肺”和“森林綠島”。
25年來,觀音山作為民營國家森林公園,一直都是自籌資金、自謀發展,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全部費用都是自行解決。但是按照國家規定這些都是應該有資金和政策性支持的,但是25年來,觀音山開發公司、黃淦波作為實際管理人卻未得到分文。
為了核查生態公益林政策性補助資金分配及經費使用情況,觀音山開發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東莞市樟木頭鎮政府申請公開以下政府信息:1、樟木頭鎮人民政府2003年至今歷年編制的省級生態公益林鄉鎮、行政村管理經費使用計劃。2、樟木頭鎮人民政府2003年至今歷年編制的省級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經費安排計劃。3、樟木頭鎮農業技術服務中心2022年以來編制的省級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分配計劃和本級管理經費使用計劃。4、東莞市財政局樟木頭分局2003年以來關于本鎮的非經濟林地年度生態補償資金下達數額、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等信息。(下圖為《樟木頭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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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樟木頭鎮政府作出的樟府公開(2023)27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在該《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稱:一、經檢索,未查找到您單位所申請公開的1、2、3、項及第4項東莞市財政局樟木頭分局2003年以來關于本鎮的"非經濟林地年度生態補償資金下達數額”的相關信息,故上述信息在本機關不存在;二、經查,您單位申請公開的東莞市財政局樟木頭分局2003年以來吳于本鎮的非經濟林地年度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等信息需要本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機關不子提供告知。
觀音山開發公司認為其向樟木頭鎮政府申請公開的信息依法應當由樟木頭鎮政府制作、保存,且不需要對現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樟木頭鎮政府應當向其公開,樟木頭鎮政府的答復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是觀音山開發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2023)27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判決樟木頭鎮政府依法公開案涉相關政府信息。法院于2024年9月5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據知情人士透露,在法庭上,雙方代理律師就案件的關鍵問題即“觀音山開發公司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樟木頭鎮政府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樟木頭鎮政府做出的案涉《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是否合法有據?”進行了辯論及質證。
樟木頭鎮政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對于原告申請公開的第1、2、3項以及第4項中“東莞市財政局樟木頭分局 2003年以來關于本鎮的非經濟林地年度生態補償資金下達數額”,樟木頭鎮政府審查后發函財政、農林水務等部門協助提供上述信息,經各部門檢索,并未找到相關信息。故,樟木頭鎮政府依據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告知觀音山開發公司該信息不存在并無不妥。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即,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是已制作、現有的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就本案而言,觀音山開發公司申請公開“東莞市財政局樟木頭分局 2003年以來關于本鎮的非經濟林地年度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等信息”,鑒于該事項涉及樟木頭鎮內多個社區以及行政部門,且所涉事項時間跨度長、空間跨度廣,樟木頭鎮政府無法直接提供,需要對現有信息進行匯總、搜集、加工、分析,因此,樟木頭鎮政府依上述規定可以不予公開。
觀音山開發公司則稱:根據《廣東省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鄉鎮政府編制鄉鎮、村委會管理經費使用計劃,報縣級林業部門初審后,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將資金撥付給鄉鎮。村委會的協調管理經費,按照當地村級資金使用管理規定進行公示和支出”的規定,原告申請公開的第1項政府信息“樟木頭鎮人民政府 2003年至今歷年編制的省級生態公益林鄉鎮、行政村管理經費使用計劃”,屬于樟木頭鎮人民政府制作。
根據《東莞市林業局省級公益林效益補償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鎮(街)林業部門編制細化至補償對象并經公示確認無誤的損失性補償資金分配計劃和本級管理經費使用計劃,送同級財政部門下達。各鎮街必須在市下達資金后三個月內將損失性補償資金發放到位”的規定原告申請公開的第3項政府信息,屬于被告制作并存在,依法被告應當向原告公開。
根據東莞市林業局2020年12月1日印發并實施的《東莞市林業局非經濟林生態補償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四)項“(四)各單位應按自身職能加強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避免形成資金沉淀。年度補償資金下達到各單位后,村(社區)負責于下年度1月份前將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至鎮街財政部門和鎮街林業部門;鎮街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賬目管理規范及使用進度,并將本鎮街年度資金下達數額、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等信息予以公開;鎮街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資金使用范圍及督促資金形成實際支出”的規定,對原告申請公開的第4項政府信息“東莞市財政局樟木頭鎮分局 2003年以來關于本鎮的非經濟林地年度生態補償資金下達數額、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等信息”,本來就屬于樟木頭鎮政府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因此,不存在該信息不存在以及需要加工、分析的問題。
因此,觀音山開發公司認為其向樟木頭鎮政府申請公開的信息依法應當由樟木頭鎮政府制作、保存,且不需要對現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樟木頭鎮政府應當向其公開。樟木頭鎮政府作出的樟府公開(2023)27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此次庭審不僅涉及具體的法律問題,還反映了政府信息公開在實際操作中的挑戰,關系到政府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和行政機關的職責履行。就本案而言,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信息涉及到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對公眾負責、接受公眾監督的表現,因此應當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標準、補償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補償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等。這些信息能夠幫助公眾了解公益林保護工作的具體情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有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資金被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也有助于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促進其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庭審結束后,法院尚未對本案作出裁決,公眾和媒體對這一案件充滿關注,期待該案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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