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貿易公司系被告關某成立的自然人獨資企業,該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注銷。自2020年開始,某貿易公司與原告某木材公司發生業務往來,雙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模式為: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關某將所需訂單通過QQ郵箱或微信發送給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木材公司生產板材后,貿易公司驗貨并聯系運輸公司安排集裝箱承運,貿易公司向木材公司支付對應貨款。經結算,貿易公司共拖欠木材公司板材款4578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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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公司起訴后,被告關某稱某貿易公司已經注銷,且相關債權債務已經清算完畢,被告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項,原告向被告主張的貨款也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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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依法調取證據,2022年6月6日關某在辦理貿易公司注銷之時簽訂《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貿易公司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并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但是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關某在貿易公司注銷之前并未清算,更沒有依法通知原告在內的債權人,其作為貿易公司唯一投資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且應對貿易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關某向木材公司支付板材款457842.6元。判決后,被告關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經法定程序清算解散后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用承擔無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債權人必須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這五年屬于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延長,否則該責任消滅。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未經清算注銷后,公司存續期間的經營債務應由原投資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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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來源:山東高法、沂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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